营运客车报停管理制度营运车辆报废报停管理规定为进一步规范营运车辆管理,对达到报废条件的车辆进行报废报停处理,保障正常运营秩序和安全,特制定本制度。一、车辆报废条件营运车辆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予以报废。1、使用年限超过8—10年;2、车辆严重损坏,无修复价值;3、车辆老旧、性能低劣,主要零配件无来源,无修复、改造价值的;4、国家明文规定必须报废的车辆。二、车辆报停条件营运车辆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申请报停。1、车辆损坏,短期内无法恢复正常行驶;2、车辆老旧,需要进行技术改装、改造,但一时无法改装、改造的;3、已申请报废,报废手续正在审批中,已不能行驶的车辆;4、肇事损坏,等待处理的车辆;5、由于各种原因,经集团公司领导批准短期内停驶的车辆。三、车辆报废报停审批手续1、车辆报废由各公司提出理由及初步技术鉴定资料,并以书面的形式上报集团公司技术部,经集团公司技术部会同有关人员进行技术鉴定,并作出鉴定意见、经集团公司领导同意后,上报主管部门审批。2、主管部门批准车辆报废后,各公司应将报废车牌、证及有关手续移交集团公司技术部,由技术部向车管部门办理报废手续。3、车辆报停由用车单位提出报告,由集团公司技术部作出鉴定意见,并报请集团公司领导审批,批准后即通知有关部门停驶处理。第1页共2页四、报停车的管理1、车辆报停后不作指标考核,不列入营运生产计划。2、车辆报停后,由车辆所属单位妥善保管。总成、零件不得拆卸、调用,应保持原车设备的完整性。因管理不当,造成经济损失由该单位承担全部责任,情况严重的应追究当事人的责任。五、报废车的处理1、报废车辆从批准之日起,不列入在册车辆数。2、批准报废的车辆,按照国家规定移交至省、市指定的部分车回收单位。对经部分车回收单位同意留用的部分总成,应由集团公司物资供应公司回收、入库登记、保管。3、报废车送交由车辆所属公司负责,手续由集团公司技术部办理。如因某种客观原因无法送交报废车的,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车辆所属单位负责。六、临报废车辆管理对于临近报废的车辆,车辆所属单位要建立独立的管理台账,定期检查车辆技术状况,排除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第2页共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