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推进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工作的实施方案XX县区卫生局关于推进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的实施意见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以下简称乡村一体化管理)是指在市政府领导下,由市卫生局统一规划和组织,以乡镇(街道)为范围,实行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对村卫生所(室)行政、业务、药械、财务和绩效考核等方面规范管理的制度。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XX省卫生厅《关于推进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的实施意见》(闽卫农社〔2010〕8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一、总体要求按照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总体部署,积极推进乡村一体化管理,合理规划和配置乡村卫生资源,把村卫生所建设纳入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内容,加大农村卫生投入,加强村级卫生服务网络和卫生人才队伍建设,改善农村基本医疗卫生服务条件,规范服务行为,提高服务能力,巩固和完善新农合制度,保障广大农村居民的健康。二、工作目标根据我市农村的实际情况,采取试点先行、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稳步推进办法,2011年9月前每个乡镇先行试点20%的村卫生所乡村一体化管理,至2012年底,在全市实现乡村一体化管理,使每个行政村有一所基本设施较为规范、齐全的村卫生所,有一名具备一定专业素质的乡村医生,建立起与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乡村卫生服务网络和适用、有效的乡村卫生管理机制,促进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所共同发展,满足农村居民初级卫生保健的需求。三、实施内容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依照市卫生第1页共6页局的委托履行本辖区内卫生管理职责,在向居民提供公共卫生服务和常见病、多发病的诊疗等综合服务的同时,承担对村卫生所的业务管理和指导职责。村卫生所承担行政村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及一般疾病的初级诊治等工作。乡村一体化管理的主要内容是,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对村卫生所实行“五统一两独立”为基本内容的规范管理,即对村卫生所的规范建设、人员队伍、业务工作、药械配置、绩效考核进行统一管理;村卫生所的法律责任独立、财务核算独立。具体如下:(一)统一机构规范建设根据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由市卫生局负责组织制定村卫生所设置规划,确定乡村一体化管理的村卫生所和人员,报同级政府审批。设置规划要综合考虑农民医疗服务需求、人口分布、交通条件、病人流向等因素,本着方便群众和优化卫生资源配置的原则,合理设置村卫生所。原则上一个行政村设一个村卫生所,人口较多和自然村较为分散的行政村,可酌情增设村卫生室;人口较少的行政村可合并设立村卫生所;乡镇卫生院所在地的行政村原则上不再设立村卫生所。没有村卫生所的,实行乡镇卫生院设点或周边村卫生所包干责任制,采取统一派驻、巡诊等方式,满足当地居民就医和公共卫生服务等需要。市、区)卫生局对实行乡村一体化管理的村卫生所要统一机构名称,统一制作机构标识牌匾,统一制发机构印章和工作制度牌。逐步实行村卫生所由政府或集体举办,村卫生所业务用房由村委会统筹安排并无偿提供。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采取多种形式支持村卫生所(室)建设,按卫生部《村卫生室建设指导意见》进行标准化建设。即:业务用房面积至少60平方米,常驻人口在500人以下的村卫生所面积可放宽至40平方米。应设置诊室、治疗室(处置室)、药房,达到三室分开、相对独立、分区布局合理。适当配套建设供水、卫生厕所、宣传栏、资料室等,统一集中处置医疗废弃物,保证村卫生所业务工作区的相对独立性。第2页共6页(二)统一人员准入与执业管理村卫生所卫生技术人员执业应达到《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或《执业医师法》规定的条件,新进入村卫生所的医生原则上应当具备执业助理医师及以上资格或者符合XX省政府《关于不具备执业助理医师以上资格的人员进入村医疗卫生机构执业的暂行规定》(闽政〔2008〕11号)。实行乡村一体化管理的村卫生所人员必须进行公开选聘,由市卫生局统一组织,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通过考试或考核的方式择优聘用,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聘用户籍关系在本村或本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