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和处理实施方案X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京政办发[2002]21号关于实行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和处理的通知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提高城市生活垃圾的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管理水平,在继续做好党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垃圾分类收集的基础上,自2002年开始,本市将大力推广在居住小区、大厦和工业区实行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和处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凡在2002年1月1日以后竣工投入使用的居住小区、大厦和工业区或已获得“全国物业管理示范住宅小区(大厦、工业区)”或“XX省优秀管理居住小区(大厦、工业区)”称号的居住小区、大厦和工业区,自2002年6月1日开始,必须实行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和处理,大力推广在其它居住小区、大厦和工业区实行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和处理。由市市政管委会同有关部门确定居住小区、大厦和工业区的具体名单。二、居住小区、大厦和工业区的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工作由市市政管委负责组织实施,市国土房管局会同市市政管委统筹和协调,市有关部门配合实施。各区、县政府统一协调本地区工作,各区、县市政管委和房地局负责组织落实。各街道办事处和居住小区、大厦、工业区的开发建设单位、物业管理单位(房屋管理单位)负责具体实施。三、居住小区、大厦和工业区的生活垃圾分类按照“大类粗分,厨余垃圾就地处理”的原则进行,由市市政管委具体制定生活垃圾分类收集方法。本市将逐步推行居住小区、大厦和工业区实行厨余垃圾单独收集和就地处理。居住小区、大厦和工业区的开发建设单位、物业管理单位(房屋管理单位)必须选定适宜的地点或场所配套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的容器、设施和厨余垃圾处理设备。生活垃圾分类收集须采用市市政管委印制的生活垃圾分类标志,并按统一的式样和颜色,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第1页共2页四、各居住小区、大厦和工业区的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和厨余垃圾就地处理设备所需资金,由各居住小区、大厦和工业区开发建设单位、物业管理单位(房屋管理单位)负责筹措解决。为推动垃圾分类收集工作的进行,市、区(县)两级人民政府应安排专项资金予以适当补助。各居住小区、大厦和工业区的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和厨余垃圾就地处理等日常管理和运行所需资金,由各居住小区、大厦和工业区物业管理单位(房屋管理单位)承担。实行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的居住小区,按有关收费标准向居民收取的生活垃圾清运费可由物业管理单位(房屋管理单位)统筹安排。五、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和处理工作要以“政府推动,市场运作,社会参与,科技支撑”为指导方针。各区、县人民政府要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明确责任和要求,并切实加强领导,加大管理和协调力度,充分发挥街道办事处、居委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单位(房屋管理单位)等的作用,保证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工作顺利实施。六、各区、县市政管委及城管监察部门要加强监督和检查,对不按要求实行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和处理的居住小区、大厦、工业区,依据《XX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等有关法规予以处理,并追究领导责任。七、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积极做好垃圾分类的宣传教育工作,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大力推进和规范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工作。二〇〇二年四月九日第2页共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