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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农村建设新建住房集中建设的实施方案 VIP免费

关于农村建设新建住房集中建设的实施方案 _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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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农村建设新建住房集中建设的方案【发布单位】80608【发布文号】【发布日期】1994-10-25【生效日期】1994-10-01【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地方法规【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XX市新建住宅认购住房建设债券的规定(1994年10月25日大政发〔1994〕91号)第一条第一条为深化我市住房制度改革,做好新建住宅认购住房建设债券工作,根据《XX市住房建设债券发行和认购暂行办法》,制定本规定。第二条第二条凡在XX市XX县区、XX县区、XX县区、XX县区(以下简称市内四区)内,进行住宅建设、开发的单位(以下简称住宅建设单位)及购买商品住宅、分配住房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执行本规定。第三条第三条住宅建设单位在向XX市房地产开发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缴纳土地出让金的同时,应填报住房建设债券计划认购表,并按计划建设面积和债券认购标准,预交应认购债券总额10%的保证金(按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息),由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出具证明后,方可办理其它手续。第四条第四条房地产开发单位,在向单位和个人(不含购买全部产权的个人,下同)销售(预售)商品房和安排回迁户时,按销售(预售)、回迁的实际建筑面积和债券认购标准一次核定应认购债券额,连同购房单位和个人的名单、建筑面积等资料一并报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并协助搞好债券的认购工作。购房单位或个人持开发单位签发的“债券认购通知书”到交通银行房地产信贷部购买债券并领取债券认购证明后,房地产开发单位方可将商品房交付使用。第五条第五条自建自用的住房,由住宅建设单位按照《XX第1页共3页市住房建设债券发行和认购暂行办法》及其它有关规定核定应认购债券基数组织认购债券,并及时将债券资金交存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在交通银行房地产信贷部的资金专户,由债券发售部门出具认购证明。腾空的旧住房,由住宅建设单位按腾空住房标准核定基数,签发“债券认购通知书”,职工就近到交通银行房地产信贷部及其网点购买债券,并领取债券认购证明后,单位方可将住房交付使用。第六条第六条房地产管理部门对房地产开发单位销售(预售)商品房的投资情况进行审查,发“商品房销售许可证”时,应同时审查债券保证金的预交情况表,并将开发单位计划出售商品房的情况,通报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第七条第七条住宅建设单位按规定组织认购住房建设债券后,凭住房建设债券认购证到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办理退还保证金本息。第八条第八条对仅住房建设债券认购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应按规定付给一定比例的代办费。第九条第九条按规定办理住房建设债券认购的单位,符合房改资金使用方向和原则的,可向XX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申请办理额度内的抵息贷款;住宅建设单位因预交10%债券保证金而影响资金周转的,可申请等额低息贷款,用于住房建设。第十条第十条住宅建设单位和个人不按上述规定组织、认购住房建设债券的,按下列规定处理。(一)没收预交的债券保证金;(二)有关部门不予办理商品房销售许可证;(三)有关部门不予办理产权转籍手续和房屋所有权证;(四)产权单位和个人不享受出售公有住房的有关优惠政策;(五)居民不认购住房建设债券的,住房租金一律按每平方米使用面积1.05元计租,单位不得发放住房补贴;(六)有关部门不予办理开发和建设住宅手续。第十一条第十一条本规定实施以前未按规定办理住房建设债券的单位和个人,均应在一九九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补办;第2页共3页逾期不补办的,按本规定第十条有关内容予以处理。第十二条第十二条市内四区以外的其它县(市)、区新建住房建设债券的认购管理,可参照本规定执行。第十三条第十三条本规定由XX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负责解释。第十四条第十四条本规定自一九九四年十月一日起施行。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第3页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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