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数据处理工作细则发表日期:2008-5-279:25:13作者:浏览量:1178为指导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数据处理工作,保证普查工作顺利实施,根据《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的规定,制定本工作细则。一、总则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数据处理工作,在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办公室统一组织领导下,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采取县(区)、地(市)、省、国家四级数据处理的方式组织实施。数据处理以普查基层表数据为直接处理对象。各级普查机构要按照"统一组织、分类处理"的技术路线,严格依照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办公室统一规定的数据处理工作流程和操作规范,进行数据处理,并按规定的时间、数据格式和要求上报普查数据。二、数据处理工作要求普查数据处理主要包括数据录入、审核、编辑、汇总、传输等工作,由各级污染源普查机构承担,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办公室予以指导。在普查数据处理过程中,数据处理人员要与有关专业人员密切配合,严格遵守本细则等相关文件的规定,保证数据处理工作顺利进行。普查数据处理统一使用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办公室组织编制的数据处理软件。普查数据处理工作的各个环节必须以质量为中心,凡达不到质量要求的,必须返工重做,直至达到要求。三、数据处理工作任务普查数据处理工作分为三个阶段,各阶段工作任务描述如下:第一阶段为准备阶段。本阶段的主要任务是:做好普查数据处理前期的各项准备工作,主要包括:制定数据处理工作的有关细则和规定,数据处理软件编制,数据处理人员的培训,建立和完善数据处理软硬件、网络、机房环境以及其它基础设施,完成基本单位清查的资料入库和基本单位名录库的修订等。第二阶段为数据处理和上报阶段。本阶段的主要任务是:地方各级普查机构按照数据处理工作流程,按时、按质、按量组织完成污染源普查数据的录入、编辑、审核、汇总和上报工作。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办公室对各级普查机构的数据处理工作进行检查和审核。第三阶段为总结阶段。本阶段的主要任务是:各地汇总形成各自的普查数据库,进行普查数据的汇总和分析,总结普查数据处理工作经验,开展验收和评比表彰工作。四、数据处理流程普查数据处理工作流程按照以下七个步骤展开:(一)形成污染源清查单位名录库各县(区)污染源普查机构应按照要求完成数据录入人员聘任及培训、数据处理所需环境配置等各项准备工作。以统计、工商等相关部门提供的单位名录库为基础,开展清查工作,完成基本单位清查的资料入库和基本单位名录库的修订,形成各地区清查单位名录库,并逐级上报国家。(二)制度首次下发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办公室逐级下发污染源普查数据处理电子制度(一)。(三)数据录入、审核及第一阶段数据报送各县(区)污染源普查机构将初审通过的普查表按普查对象类别,分工业源、农业源、生活源与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分别进行数据录入、复录,完成数据的审核、编辑、查错、改错和计算机校正等工作,合并生成标准的县级数据文件。全部审核通过后,进行第一阶段数据报送,按照《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数据录入和传输技术规定》的要求,将数据直接上报给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办公室,并同时上报本地区上一级普查机构。(四)制度二次下发第一阶段数据报送任务完成后,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办公室下发污染源普查数据处理电子制度(二)。(五)数据分析及汇总各级污染源普查机构根据二次下发的数据处理电子制度(二),完成基层数据的汇总、审核、校正,形成本级汇总数据和普查数据库。(六)第二阶段数据报送各县(区)污染源普查机构对基层数据审核、汇总后,将基层与汇总数据上报市级普查机构。市级普查机构将接收的各区(县)上报数据审核、汇总后,上报省级普查机构。省级普查机构对上报的数据进行审核、汇总后,上报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办公室。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办公室负责完成全国普查数据的编辑、审核、汇总等工作。各级普查机构接收上级反馈的问题数据,要按要求完成审核、校正和重新上报。(七)数据处理工作总结各级污染源普查机构可根据需要,对本地区普查数据进行分析汇总,向政府及有关部门提供普查成果,并依法向社会公告普查结果。各级污染源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