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哈贝马斯:言说、沟通与慎思的民主一、哈贝马斯的生平与著作作为法兰克福学派第二代的重要人物,哈贝马斯的生涯是平顺、祥和而发达,并没有像第一代的霍克海默、阿朵诺、马孤哲、遍雅敏、弗罗姆、赖希等受到纳粹的迫害,必须亡命异城,颠沛流离。反之,他的学术事业是一帆风顺、节节高升,著作的质量都远远超越其前辈,甚至赢取当今德国、乃至全球声望鼎盛的哲学家、社会科学家、历史学者与文化政治批评家的美誉。哈贝马斯1929年6月18日出生于德国杜塞朵夫。在离科隆50多公里的小镇古默斯巴哈长大,其父为当地商业团体的会长。纽伦堡纳粹分子的大审判与美英法联军对战败后德国青少年的民主教育,对幼年曾经参加过希特勒少年团的哈贝马斯是一次思想上重大的冲击与洗礼。在纳粹政权垮台后,西德政府刚成立之间,他一度忧心独裁转型为民主,是否表现在政客的变容、化身之更替的问题上。他先后在哥廷根、苏黎世和波恩几所大学学习哲学、历史、心理学与德国文学。1954年以一篇有关谢林的论文获得波恩大学哲学博士学位。其后数年间他投身报界为记者,显示他对公共领域中的传媒有敏锐的触觉。1956年任阿朵诺助教,亦即在战后重建的法兰克福社会研究所进行教研工作。1962年出版了《公共领域结构的转变》一书。有意跟随阿朵诺完成升等论文被拒,改在马堡大学跟随左派社会运动史专家阿本特罗完成升等论文。在海德堡担任一段短期的哲学教授之后,哈贝马斯于1964年出任法兰克福大学哲学与社会学教授职,其开学演讲《知识与旨趣(利益)》收于英文版《知识与人类旨趣》(1968)一书上。之前,《社会科学的逻辑》(1962)和《理论与实践》(1963)已分别出版,引起学界的瞩目。1971年,哈贝马斯离开法兰克福,前往南德斯坦堡担任新成立的科技世界生活条件研究所所长直至1982年。就在这段研究写作的十多年间,他完成了《正当性危机》(1973)和《沟通行动的理论》(1981,两大卷)等极为重要的著作。自1982年以后他返回法兰克福大学继续担任哲学与社会学讲座,1994年退休。哈贝马斯广博的学识、深湛的慧见、等身的著作,使他被誉为德国自马克思与韦伯以来最有学问与识见的大思想家。假使把韦伯当作资产阶级的马克思来看待,那么我们可以指出哈贝马斯为一名马克思主义者的韦伯,这是英国苏塞斯大学社会学教授奥兹外特的赞语。不过哈贝马斯是否是一位马克思主义者,则是聚讼纷纭的问题。他知识上所受马克思学说的影响是深远的。但他在《历史唯物论的重建》(1976)文集中,对马克思学说有严峻的批评。造成社会变化与历史变迁除了经济势力以外,还有人群的学习能力、规范结构与世界观。认知和道德的发展也是衡量社会进步的标杆,而非仅经济与科技的进步而已。他又在《晚期资本主义的正当性问题》(1973)一书中,认为马克思视经济危机为资本主义的危机是不足的。当前资本主义的危机除了经济危机之外,还有合理性危机、正当性危机和动机的危机。哈贝马斯对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也就是西方的民主政治的公共领域自始至终寄予关怀。他的理论离不开现代国家法政的范围。特别是《在事实与规范之间》(台湾译作《事实性与有效性》)(1992)出版以来,他的关怀面集中在法哲学、法理学、法社会学上。哈贝马斯的法律观遂成为他晚年学说的巅峰。他不只以哲学,也兼用社会学来讨论法律与社会、法律与国家的重大问题。哈贝马斯1992年的著作可以看出他整合当代法政思想的主流(罗尔斯、德沃金、米切尔曼)的努力,特别是对罗尔斯《正义论》(1971)的补充与完善,强调歧异的社会行动者之间真实的对话与歧异的消解,而缩短民主与权利(法权)之间的鸿沟。在很大程度上,哈贝马斯企图把罗尔斯近著《政治的自由主义》(1993)的核心概念“共识的重叠”加以援用,也就是避免对共同享有的规范束缚的冲淡。依据哈贝马斯在《在事实与规范之间》一书第九章所阐述的,法律的正当性来自于它自我赋予(self-imposed)与拘束力(binding)。只有自我赋予与拘束力的法律才能缩短民主与权利之间的鸿沟。哈贝马斯认为所有服从法律的人,应被视为自由与平等的行为者,都应该在法律上与事实上获得平等的对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