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气污染防治法》新旧对比说明:因字数受限,旧《大气污染物防治法》大部分条款未放,新《大气污染物防治法》全部放了。如欲查看旧《大气污染物防治法》,请点击阅读原文。2000年版2015年版变化情况整体情况7章66条,8485字整体情况8章129条,17788字章节体例调整,字数增加近1000字第一章总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第一条为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大气污染,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进一步明确制定法律的目的,增加推进生态文明的表述第二条防治大气污染,应当以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为目标,坚持源头治理,规划先行,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优化产业结构和布局,调整能源结构。防治大气污染,应当加强对燃煤、工业、机动车船、扬尘、农业等大气污染的综合防治,推行区域大气污染联合防治,对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氨新增,明确了大气污染防治的目标和主要手段,提出了各行业的综合防治和区域联合防治、多污染物协同控制的要求等大气污染物和温室气体实施协同控制。第二条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对大气污染防治的财政投入。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大气环境质量负责,制定规划,采取措施,控制或者逐步削减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量,使大气环境质量达到规定标准并逐步改善。原第2、3条合并,确定了地方政府大气污染防治的责任和需要达到的目标;取消了国家采取措施削减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的提法第三条第四条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考核办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地方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大气污染防治重点新增,明确了考核对象、办法及考核结果公开的要求任务完成情况实施考核。考核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第四条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取消了公安、交通、铁道、渔业管理部门的职责要求第六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大气污染防治科学技术研究,开展对大气污染来源及其变化趋势的分析,推广先进适用的大气污染防治技术和装备,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发挥科学技术在大气污染防治中的支撑作用。对原第2条中内容进行了细化第五条第七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减少大气污染,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公民应当增强大气环境保护意识,采取低碳、节俭的生活方式,自觉履行大气环境保护义务。第二章大气污染防治标准和限期达标规划新增章节,对原内容进行了整合、调整第六条第八条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应当以保障公众健康和保护生态环境为宗旨,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做到科学合理。取消了地方政府制定地方标准的备案要求,地方政府也可制订国家标准中规定项目的地方标准第七条第九条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应当以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家经济、技术条件为依据。取消了地方政府制定地方排放标准的备案要求,取消了地方排放标准须严于国家标准的规定第八条第九条对应新法中第6条,清洁能源提法调整到第32条;删除鼓励环保产业发展的要求第十条取消了该条第十条制定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应当组织专家进行审查和论证,并征求有关部门、行业新增,明确了标准制订的审查、论证及公示要求协会、企业事业单位和公众等方面的意见。第十一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在其网站上公布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供公众免费查阅、下载。新增,明确了标准的公布要求第十二条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执行情况应当定期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对标准适时进行修订。新增,明确了标准修订条件第十三条制定燃煤、石油焦、生物质燃料、涂料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产品、烟花爆竹以及锅炉等产品的质量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