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机关行政效能督查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改进工作作风,优化服务环境,提高工作效能,健全监督制约机制,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单位、协(委)会及其工作人员。第三条行政效能督查应遵循以下原则:1.实事求是,公平、公正、公开原则;2.有错必纠,严肃执纪原则;3.惩处与责任相适应原则;4.惩处与教育相结合原则。第二章督查要求及方式第五条各部门负责人为行政效能建设第一责任人,并实行“一岗双责”制,既要抓好本部门的业务工作,又要抓好本部门工作人员的行政效能督查工作。第六条督查的主要内容:行政效能活动、目标任务完成、重点工作开展、制度落实、处理投诉、自查自纠、“六项禁令”执行、工作作风纪律、机关环境内务管理等方面尚不够党纪政纪处分的不良行为。第七条督查采取明查和暗访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第八条机关纪委统一组织开展督查。督查组组成人员主要从市局机关纪委、监察室、办公室、人教处、法规处、机关党委及各处室兼职监察员中抽调。每个督查小组必须由2人以上组成。市局领导有权临时组织开展督查。第九条督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进行甄别,能够明确具体责任人的,记个人分值,不能明确区分个人责任的,记部门分值;实行AB岗岗位责任制的,A岗不在时,由B承担相应的责任。第十条部门正、副职负责人履行督查职责时,存在弄虚作假、欺上瞒下行为的,由机关纪委追究其失察责任,并按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七项的规定对其予以记分处理。第十一条对督查出的问题,督查机构应当给相关部门或个人送达(含网上通报)《督查记分告知单》;被督查部门或个人必须按要求认真实施整改,并按时上报整改结果。第十二条机关效能督查每月不少于两次。对部门的督查计分实行按月督查次数平均计分制,工作人员的记分实行个人年度累积计分。第三章督查范围及记分标准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记个人1分:1.工作时间无故迟到、早退,擅离岗位、擅离职守的;参加单位集体活动,无故迟到、缺席或提前退席的;2.工作期间未按规定着装或未按规定挂牌上岗的(执行特殊任务时除外);3.参加会议不遵守纪律要求,有迟到、早退、睡觉、玩手机、翻看与会议无关的书报刊物等行为的;4.工作时间从事电脑游戏、QQ聊天、网上购物等非工作业务活动的;5.未认真执行节能降耗规定,存在长明灯、长流水,下班不关空调、电脑,浪费办公用品等行为的。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记个人2分:1.因工作效率低,上报材料不及时被上级催报的;2.因数据统计不认真,审核不严格,导致报表出现错误,被上级批评纠正的;3.落实首问责任制、一次性告知制、即办制等相关工作制度不力或因办事拖拉、推诿扯皮、敷衍塞责、工作作风差,经查实的;4.服务窗口工作人员因为服务态度差、工作效率低等问题,经查实的;5.在各类政治、业务学习、培训考试中成绩不及格的;6.未完全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应当由本人完成的工作定额及工作任务的;7.部门正、副职负责人未认真履行“一岗双责”职责的;8.根据个人岗位特点,应当具备应知应会的相关知识及工作技能,而以不会为借口,拒绝、推托接受工作任务或消极怠工的;9.在各类专题学习教育活动中,学习时间、学习内容、学习效果未达到规定要求的。10、对信访件不按规定要求予以报结的。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记个人3分:1.利用职权办人情案、办关系案,经查实的;2.在行政执法工作中,违反法定程序规定的;3.行政处罚案件把关不严,出现错案或被上级纠正的;4.接到投诉、举报电话后,应当及时赶赴现场处理,但行动迟缓或处理不当的;5.不按规定填写、使用票据或保管不善造成票据遗失的;6.不按程序向组织反映问题,而是发表消极言论,制造、散布谣言,影响部门团结和机关和谐建设的;7.在各类工作考核、考评中,因违反考核原则、显失公正或向被考核对象提出无理要求等行为被举报,经查实的;8.拒绝督查人员进行督查、不积极配合督查或谩骂、诋毁督查人员的;9.对上级或本级督查人员提出的整改要求和工作指导意见落实、整改不力,或无正当理由未按时完成并上报结果的;10.值班人员存在不按时到岗值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