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丹劳动法》1997-01-01文章来源:中国驻苏丹大使馆经商处视力保护色:【大中小】【打印本页】【关闭窗口】根据1995年第十三号宪法法令条例,经过共和国总统正式批准,全国委员会颁布本法律,内容如下:第一章绪言法律名称及其生效第一条本法律称作《1997年劳动法》,自签署之日起生效。废除和不适合对象第二条(1)现废除如下几部法律:(a)1974年劳动力法;(b)1976年工业关系法;(c)1976年工业安全法;(d)1981年个体劳动关系法。(2)尽管(1)中所列的法律己被废除,但根据上述法律所颁布的所有规章、命令和准则,凡本法律中未作修正或废除的,则根据情况仍然有效,继续执行各有关规定。不适宜对象第三条对以下各种人员,不适合施用本法律条例:(a)司法机关成员;(b)司法部顾问;(c)正规部队军人和警察;(d)国家安全系统成员;(e)联邦政府、各地区政府、公共团体和公共事业机关的雇员、以及在政府资助公司的工作人员,他们的雇佣条件由专门法律和规章规定,不受工业关系和工业安全条件的制约;(f)由1955年家庭雇工法所定义的家庭雇工。(g)农业工人,但不包括那些受雇从事经营、修理、养护农用机械设备的人;它不包括那些从事农产品加工或销售企业的雇员,例如从事轧棉厂、奶制品厂工作,或者从事有关农业项目管理工作,包括办公室工作、会计、仓储保管、园艺、畜牧业等工作的人;(h)业主家庭成员,这些人与业主一起居住,完全依靠或部分依靠业主生活的人;(i)临时工;(j)由政府内阁决定的,可以全部或部分免除本法律条例的各种人。定义第四条为了使本法律条款明确,除非上下文中还需作出解释,特对本法律中的术语和表达做出定义如下:“工资”:指雇主支付给工人的基本工资和所有其他利益的总价值,包括雇主以现金提供给工人的伙食、燃料、住房,或任何其他加班费,以及为推动工作支付的任何奖金和其他津贴。但它不包括雇主代表工人,向某种社会保障项目支付诸如赠品、捐款,或指派性质的补贴或特殊津贴,例如邮递费的利息,或人身保险,或雇主为工人支付的某种专项费用。“家庭成员”:指丈夫、妻子、父亲、母亲、祖父、祖母、儿子、女儿、孙子、孙女、叔伯父母、故父母或舅父母、姨父母、继父、继母、儿媳、前配偶之子或前配偶之女等。“家庭成员”:还指工人家庭中完全或部分依靠工人收入的成员。“许可证制”:指为兴建一家新工厂,或扩建工厂,或开展另一项工业经营活动,所获得的正式许可批复。他还只获得对变更机床或其他设备的安排及其装配和组构的许可。“事故”:指本法律附件(6)表中所列的造成工人在劳动时间、或因劳动原因而发生工伤或职业病,或丧失劳动力的恶性事件。同时它也包括在工作场所的火灾、爆炸或坍塌等。“重大事故”:指某种导致某工人死亡,或造成百分之五十程度的伤残,或使一名以上的工人负伤的事故。同时也只因火灾、爆炸或坍塌导致毁坏生产设备或劳动场所的事故。“未成年人”:指未满十六周岁的工人。“持续服务”:指为同一雇主,自被雇佣之日起,一直持续打工。持续期包括按第二十九条(4)所规定的培训期和试用期。“工人”:指任何一名年龄在十六周岁以上的男人或女人为某种报酬替雇主打工,并且受雇主管理或监督。不论是按那一种公开的或默认的、书面的或非书面的合同从事劳动,或是接受培训,或被试用,或从事某项脑力劳动,或是从事技术、办公室、管理工作的人。“生产工人”:指根据每日劳动量或根据生产件数确定其工资的工人。“临时工”:指任何一名在一家工厂,从事一种期限不超过一五天暂时性工作的工人,该工作不是工厂内的常规工作。“雇佣合同”:指任何一种公开的或默认的书面或口头合同,并且根据合同规定,其雇员为获取某种报酬而受雇主监督和管理。但它不应包括属于1974年工业学徒和职业培训法条例所规定的培训合同。“有关当局”:指部长,或视情况定,指政府长官。“工厂老板”:指任何一名实际使用或经营管理或拥有一家工厂的人。“雇主”:指任何一名根据劳动合同,以支付某种报酬方式雇佣一人或若干人的人。“医生”:指依据1992年医学理事会法律条例已注册、登记的医生。“委员会”:指按第五条(1)成立的联邦劳动力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