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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述民事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发展与协调VIP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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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页共4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1页共4页公司诉讼理由是什么?浅述民事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牟青我国《民法通则》第137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计算”。诉讼时效起算的基础是民事权利主体能够行使请求权。能够行使请求权,但却不行使,诉讼时效便从此开始起算。“能够行使请求权”,这不是主观的标准,而是一个客观的标准。不知道权利受到侵犯的事实,也就不能够行使请求权。但权利人也可能由于自己的过错没有及时了解自己的权利受到侵犯,因此,诉讼时效开始起算的时间就是权利主体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的那一天。在合同关系中,债务人在履行期限届满而未履行的事实,就是诉讼时效开始的依据。但在有些情况下,权利遭到侵犯之时,并非就是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时,例如,寄存他人之处的物件被变卖,这就要从权利人知道或应该知道其财产被侵犯之时起开始计算诉讼时效。所谓“应当知道”,是一种法律上的推定,不管当事人实际上是否知道权利受到侵害,只要客观上存在知道的条件和可能,即使当事人因主观过错,应当知道而没有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的,也应当开始计算诉讼时效期间。这一规定的目的,是为了防止权利人以不知道权利被侵害为借口而规避诉讼时效。在司法实践中,由于民事案件千差万别,因此,具体到各个案件,其时效的起算点也不相同。通常有以下几种计算方法:(1)附条件、附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的起始点应为条件成就、期限到来之时。而在此之前,债权人所享有的为期待权。(2)约定履行期限的,从履行期限到来之时起算。(3)履行期限没有约定的,从权利人首次主张权利之时起算;债权人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的,则从该期限届满之日的第二天开始起算。(4)标的为不作为的请求权,从义务人有违反行为之时起算。(5)因违约行为而发生的强制实际履行请求权、损害赔偿请求权和违约金请求权,从违约行为成立之时起算。(6)对侵权损害赔偿,从权利人受伤之日起计算,伤害在当时没有被发现,后经检查确诊的,从伤害确诊之日起计算。诉讼时效从何时开始计算,关键是要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何时被侵害?在不同的案件中,因具体请求权的根据及标的不同,在决定应当知道之时这点上有种种差异。我国《民法通则》第137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计算”不甚周密,无法完全适用于司法实践中出现的纷繁复杂的问题,在我国法律的现阶段,对很多有关诉讼时效的案例都有不同的争议,理论界和实务界在许多问题上的观点和看法也不相一致,本文采撷其中二个有争议的问题予以浅述:1、没有约定履行期限的债权的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2003年6月,王某借给陈某5万元。陈某出具借条:“今从王某处借到人民币5万元。今借人陈某,2003年6月10日立。”2006年3月5日王某向陈某催要借款,陈某以债权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为由拒不返还。王某遂于同年5月8日诉至法院,请求判令陈某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第2页共4页第1页共4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2页共4页对于此案的处理多数意见认为民法通则第137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王某是在2006年3月5日请求债务人履行未果时方才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的,本案诉讼时效应从该时启动。王某起诉并未超过诉讼时效期间。此外还有少数意见则认为,就未定履行期限的债权来说,债权人可以随时请求履行,故其诉讼时效期间应从权利成立时起算,本案即从2003年6月10日起算,诉讼时效期间已经届满,其债权不应再受保护。笔者同意多数学者的意见,即王某的债权并未超过诉讼时效,法院应予以保护。据民法通则第88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权人可以随时向债务人主张履行,但应给予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合同法第206条对借款合同未约定还款期限的,亦作出了类似规定。据此可以认为,当合同未约定履行期限的情形,债权人第一次向债务人主张权利时,即为合同履行期限届满时,债务人从此时具有履行债务的义务。如不履行,则构成对债权人权利的侵害,且该侵害为债权人所应知,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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