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市长质量奖评定管理办法(2004年6月16日深府[2004]98号文发布,2006年7月7日深府[2006]122号文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科学发展观,表彰在经营管理方面取得卓越绩效的企业或组织,引导和激励广大企业或组织建立和实施卓越绩效模式,提高产品、工程和服务质量水平,持续改进经营业绩,增强我市经济的综合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国务院《质量振兴纲要》等有关规定,借鉴国内外开展质量奖活动的成功经验,结合深圳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长质量奖”是深圳市人民政府设立的最高质量荣誉,主要授予我市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施卓越绩效模式,有广泛的社会知名度与影响力,在行业内处于领先地位,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企业或组织,以及提供公共服务的非政府机构。第三条市长质量奖的评定工作以促进企业或组织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为宗旨,以社会公示、专家评议、政府决策为科学程序,以政府积极推动、引导、监督为保证,不断推进我市经济增长方式的优化和提升经济综合竞争力。第四条市长质量奖的评定工作在企业或组织自愿申请的基础上,严格标准、优中选优,坚持科学、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不增加企业或组织负担,适当考虑企业规模以及国家对中小企业的扶植等政策,确定授奖奖项。第五条市长质量奖为年度奖,原则上每年获得市长质量奖的企业或组织总数不超过3家。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六条为确保市长质量奖评定过程及评定结果的公正性和科学性,设立“市长质量奖专家评定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评委会”),专家评委会下设秘书处,专家评委会秘书处(以下简称“秘书处”)设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第七条专家评委会成员由具有广泛代表性和权威性的知名学者、质量专家、企业管理专家、行业人士和政府有关部门人员等社会各界人士组成。专家评委会主任由主管副市长担任,副主任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人担任。其他成员由秘书处提出初步名单,由专家评委会主任审定。第八条专家评委会的主要职责是:(一)组织、推动、指导、监督市长质量奖评定活动的开展,决定市长质量奖评定过程的重大事项;(二)审批市长质量奖评定标准、实施指南、评定工作程序等重要工作规范;(三)审查、公示评审结果,确保评审结果的公开、公正和公平,向市政府提请审定市长质量奖拟奖企业或组织名单;(四)涉及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时,邀请市监察部门参与市长质量奖评定的监督工作。第九条秘书处的主要职责是:(一)组织制(修)订市长质量奖评定标准、实施指南、申报企业行业分类标准、工作程序、管理制度等;(二)组织制(修)订专家评委会成员资质标准及管理制度;(三)组织制(修)订评审员资质标准及管理制度;选拔、培训、考核并建立评审员专家库,组建独立的专家评审组,建立评审员绩效考评的优胜劣汰机制;(四)组织编制市长质量奖年度工作计划,组织开展国际先进质量奖评定标准的跟踪研究;(五)负责受理市长质量奖的申请、组织评审以及宣传、推广和培育工作;(六)调查、监督申报及获奖企业或组织的经营管理实况、企业道德及其社会责任等;(七)组织考核、监管评审人员的职责履行情况;(八)向专家评委会报告市长质量奖的评审结果,提请审议候选企业或组织名单。第十条秘书处在开展市长质量奖的评审时,应充分发挥技术机构及社会中介机构的作用。第十一条市有关主管部门、区质量技术监督分局、市行业协会分别负责本系统、本辖区和本行业申报市长质量奖的培育、发动和推荐工作;宣传、推广获奖企业或组织的先进经验和成果,协助推荐专业人员担任专家评委会委员。第三章申报条件第十二条企业或组织申报市长质量奖,必须同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合法生产经营三年以上;(二)建立并实施卓越绩效模式,质量管理体系健全,已通过ISO9000质量体系认证或其他相关行业体系认证,质量工作成绩显著;(三)具有杰出的经营业绩或社会贡献,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其经营规模、实现利税总资产贡献率等在上年度位居市内同行业前五位,最近三年未发生亏损;(四)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和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