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单位安全标准化规范1目的为了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席令第70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以及《关于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活动的工作意见》(浙安监管综[2006]76号),规范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单位的安全生产活动,提升其整体安全水平,实现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形势的根本好转,切实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制定本标准。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单位安全标准化管理是采用系统化的理念实现安全管理的长效机制。制定本标准的主要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同时还以《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相关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为依据。目的是为了规范危险化学品企业生产(储存)的安全生产管理,提高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确保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稳步提高。2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浙江省境内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活动的企业。在全省范围内,只要是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活动的企业,无论是国企,还是私企,无论是合资企业,还是独资企业,都必须按照本标准的要求,实施安全标准化工作。3术语3.1化学品是指各种化学元素、由元素组成的化合物及其混合物,包括天然的或者人造的。3.2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及有腐蚀特性,会对人员、设施、环境造成伤害或损害的化学品,包括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蚀品等。3.3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单位本标准所称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单位(以下简称企业),是指依法设立且取得相关行政许可证的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活动的企业或者其分公司、子公司所属的独立核算成本的单位。3.4重大危险源是指长期地或临时地生产、加工、搬运、使用或储存危险物质,且危险物质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3.5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可能导致重大人身伤亡或者重大经济损失的事故隐患。3.6安全标准化企业具有健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各生产环节和相关岗位的安全工作,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程等规定,达到和保持规定的标准。3.7资源是指实施安全标准化所需的人力、财力、设施、技术和方法等。3.8相关方关注企业安全行为或受其安全行为影响的个人或团体。3.9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和设施,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学品生产装置和设施的建设项目4管理要素4.1负责人与责任4.1.1负责人企业应有文件明确企业的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并有具体的安全生产职责。主要负责人作出文件化的安全承诺,并提供相应的资源确保安全承诺的实现。实施全员、全过程、全方位、全天候的安全管理和监督原则。4.1.2方针目标有文件化的安全生产方针目标,并公布于众。各级组织制定安全生产工作规划或计划,以保证安全生产目标的有效完成。4.1.3机构设置建立安全生产委员会或领导小组。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与企业生产规模相适应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有健全的安全管理网络,并明确具体人员。4.1.4职责明确各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的安全职责。明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各职能部门、各生产基层单位安全职责。根据安全责任考核制度,定期考核,予以奖惩。4.1.5安全生产投入根据企业生产规模和风险程度,按照规定提取相适应的安全费用,并专款专用。建立安全费用台帐。为从业人员投保工伤保险。4.2风险管理4.2.1风险评价委托有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评价(定期安全评价),范围明确,覆盖所有活动、区域。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应及时进行安全预评价和竣工验收安全评价。企业列为重大的非常规生产活动,应组织人员(或委托有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风险评价。常规生产活动每年应至少进行一次风险评价。4.2.2风险控制根据风险评价的结果,建立主要危险、有害因素档案,并制定相应的预防控制措施。控制措施应安全、可行、可靠、合理。重大安全隐患应制定隐患治理方案,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