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县区工程建设派驻监察组工作情况汇报11重大工程建设项目派驻监察组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重大工程廉政建设,确保国家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廉洁高效,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XX市国家建设工程审计监察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结合全市纪检监察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重大工程建设项目,是指经过各级发展和改革部门立项审批、在我XX县区内实施、受政府职能部门监管,投资总额市级在叁仟万元以上(含叁千万元)、县级贰佰万元以上(含贰佰万元)的各级政府投资项目、使用国债资金投资项目、政府贷款或采用其他方式融资的建设项目、国有控股企业或合资企业项目,以及各种具有国际影响力的援建项目等。第三条市委、市政府安排纪检监察机关参与监督的项目和依据《XX市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监察办法》由监察机关、审计部门立项监察审计的项目不受投资总额限制。第二章派驻监察组的派出第四条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根据本级人民政府年度重大工程建设项目安排情况,按照政府的要求、本机关的决定及项目建设单位的邀请向其派驻监察组。派驻监察组按照本办法行使监督检查和服务保障职能。第五条重大工程建设项目派驻监察组一般由3-5人组成,其中设组长1人,组员视情况而定。第六条派驻监察组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第1页共5页(一)政治素质好,党性原则性强;(二)具有三年以上的纪检监察工作经历;(三)熟悉工程建设领域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及纪检监察机关一般工作程序;(四)清正廉洁,忠实履行职责;(五)其他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第七条派驻监察组组长除具备监察组工作人员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副县级以上(县市区副科级以上)纪检监察领导干部;(二)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监督检查能力;(三)熟悉工程建设领域的监督检查业务、具有较强的处理问题能力;(四)其他应当具备的条件。第八条派驻人选一般从本级纪检监察系统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中产生。派驻监察组为非常设机构,实行轮换制度。第九条派驻人员的派出实行回避原则。对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派驻人员应当主动申请回避。第三章派驻监察组的职责权限第十条派驻监察组应当正确履行职责,依纪依法对重大工程建设项目单位和有关人员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情况、廉政勤政情况及有关职能部门依法行政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派驻监察组不干预派驻项目建设单位的日常工作。第十一条派驻监察组履行下列职责:(一)监督检查项目建设单位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情况;(二)对工程概(预)算情况进行评审;(三)对招标投标、合同履行、工程变更、资金使用、财务管理及决算审计等重要环节的合法性、有效性进行监督检查;(四)监督检查各有关单位落实优化投资发展环境各项政第2页共5页策措施情况;(五)配合派出机关调查涉及项目建设有关人员的违法、违纪和违规行为;(六)参加项目建设单位关于该工程的有关会议,根据监督检查情况提出意见、建议;(七)定期向派驻机关报告监督检查情况,根据派出机关的意见、建议,督促项目建设及相关单位抓好整改;(八)项目决算审计后,向派出机关、项目主管部门、项目业主反馈监督检查工作;(九)完成派出机关交办的其他事项。第十二条派驻监察组根据派出机关的授权,依法行使下列职权:(一)查阅、复制与监察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及会计账目;(二)向有关部门了解重大工程建设中的有关情况;(三)要求派驻单位和有关人员报送与监察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和会计账目等。第四章派驻监察组的工作程序第十三条派驻监察组对工程建设实施监察,按照下列程序实施:(一)制定监督检查工作方案;(二)通知驻在项目建设单位及有关单位(施工、监理、中介、业主等)提供监督检查工作所需的各种文件、资料和会计账目;(三)检查施工现场,查阅文件资料,对项目资金概算(预算)及管理等情况进行监察、审计;(四)对发现问题登记备案,向项目建设单位反馈情况,征求派出机关对重大问题的整改意见;(五)根据派出机关的整改意见下达整改通知;(六)对整改事项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