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73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1页共73页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管理,履行《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和《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规定的义务,保护臭氧层和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制定本条例。【释义】本条是对本条例立法目的的规定。(一)加强对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管理臭氧层是分布在大气平流层中距地面15至25公里左右富含臭氧的部分,通过吸收太阳光中绝大部分有害的中短波紫外线,从而保护地球生态环境和人类健康。消耗臭氧层物质是多种耗损臭氧层的化学品的统称,以《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附件所列举的消耗臭氧层物质(简称ODS)为例,主要ODS物质包括:全氯氟烃(CFC-11、CFC-12、CFC-113、CFC-114、CFC-115)、哈龙(哈龙1211、哈龙1301、哈龙2402)、其他全氯氟烃(包含CFC-13等10种CFCs)、四氯化碳(CCl4)、甲基氯仿(1,1,1-三氯乙烷)、含氢氯氟烃、含氢溴氟烃、溴氯甲烷、甲基溴等。这些物质被排放到大气中后,通过不断损耗臭氧层,导致大量对人体及其他地表生物有第2页共73页第1页共73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2页共73页害的太阳光紫外线到达地球表面,不但会降低人体免疫力,增加白内障、皮肤癌等疾病的发病率,还对植物、海洋生物造成负面影响。从上世纪70年底开始,臭氧层破坏问题就受到各国政府和科学界的广泛关注,控制、减少并最终淘汰消耗臭氧层物质成为国际社会的共识。消耗臭氧层物质涉及物质种类较多,在我国广泛用于化工生产、家用制冷、工商制冷、泡沫保温、电子产品、医疗器械、烟草、农业、制药、检疫、消防等十多个行业。《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以法律形式确定了我国控制和削减ODS的基本制度和行为规范,明确了各相关部门在管理过程中的作用和职责,系统地加强了对ODS的管理。(二)履行《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和《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规定的义务为保护臭氧层,淘汰消耗臭氧层物质,国际社会分别于1985年和1987年通过了《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以下简称“《维也纳公约》”)和《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以下简称“《蒙特利尔议定书》”)。迄今为止,全世界196个国家已经全部加入了维也纳公约和蒙特利尔议定书。《蒙特利尔议定书》对缔约方有几个基本要求:一是按照议定书规定的淘汰时间表削减国家ODS的生产量和使用量;二是建立ODS进出口许可制度,禁止缔约方与非缔约方之间进行贸易;三是每年向公约秘书处报告前一年度国家ODS生产、使用和进出口第3页共73页第2页共73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3页共73页数据;四是与公约的缔约方定期进行信息交换。我国分别于1989年、1991年、2003年加入了《维也纳公约》、《蒙特利尔议定书》伦敦修正案和哥本哈根修正案。作为缔约方,必须严格按照国际条约规定的时限,逐步淘汰直至停止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生产和使用。在发达国家根据《蒙特利尔议定书》的规定首先淘汰ODS之后,中国已成为目前全球最大的ODS生产国、使用国和出口国,履约任务十分繁重。特别是进入二十一世纪后,发展中国家开始有实质性的ODS淘汰义务,限期淘汰任务日益紧迫。履行这些义务,需要有完善的国内立法支持。《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将我国承担的国际法义务转化为国内立法规定,为按照国际公约要求实行ODS生产、使用和进出口总量控制和配额许可制度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依据,实现了对ODS生产、使用、进出口、销售、回收及销毁等活动的协调管理,为我国履行国际义务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障。(三)保护臭氧层和生态环境臭氧层通过吸收太阳光中绝大部分有害的中短波紫外线,保护地球生态环境。消耗臭氧层物质被排放到大气中后,不断损耗臭氧层,导致大量对人体及其他地表生物有害的太阳光紫外线到达地球表面,从而对地表生态系统造成严重威胁。研究表明,超过50%的植物会受到紫外线的负面影响,与人类生活第4页共73页第3页共73页编号:时间:2021年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