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指南浙江省水利厅二○○七年九月前言—25—近年来,随着我省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交通、能源、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和各类开发建设项目大量上马,在保障社会经济持续发展的同时,开发建设活动带来的水土流失问题也日益凸显。据不完全统计,我省2001-2006年的6年时间里,由水利部和省水利厅审批水土保持方案的开发建设项目共有470项,产生的土石方开挖和填筑约5亿立方米,可能产生水土流失量为3000万立方米,以及大量的地形、地貌改变和植被毁坏,对我省的生态安全产生很大影响。如何最大限度地减轻开发建设项目造成的水土流失危害,保护和恢复植被,维护生态安全,是水行政主管部门面临的一项严峻、紧迫而又繁重的任务。为加强对开发建设项目的日常管理,落实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申报审批制度、水土保持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三同时”制度、监督检查制度和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制度,指导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开展工作,促进开发建设项目业主参建单位的自主管理,促进全省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工作的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编制本指南,为我省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和水土保持从业人员提供依据。—26—浙水保〔2007〕20号关于印发《浙江省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指南(试行)》的通知各市、县(市、区)水利(水电、水务)局:为规范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现将《浙江省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指南(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对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函告我厅。二○○七年九月十七日浙江省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指南(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预防和治理开发建设活动所造成的水土流失,管理和保护水土保持设施,改善生态环境,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27—编报审批管理规定》、《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指南。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审批和水土保持设施设计、施工、验收以及相应的水土保持监理、监测、监督检查活动,适用本指南。第二章水土保持方案的编制第三条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实行分类管理。根据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情况和对生态环境的影响程度,分别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或者填报水土保持登记表。跨县级行政区域的开发建设项目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占地面积在1万m2以下并且开挖或填筑土石方总量在1万m3以下的开发建设项目,可以填报水土保持登记表。除前两款规定外的开发建设项目,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分类管理目录详见附件1。未列入分类管理目录的开发建设项目,按本指南第四、五条执行。第四条下列类型的开发建设项目,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1)工程占地面积10万m2(含)以上的开发建设项目。(2)开挖或填筑土石方量在5万m3(含)以上的开发建设项目。(3)地处国家级、省级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自然保护区和风景名胜区及其外围保护区域、饮用水源保护区、地质灾害中低易发区等生态环境敏感区域,且占地面积5万m2(含)以上或者开挖(填筑)土石方量2万m3(含)以上的开发建设项目。第五条除依照第四条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外,占地面—28—积1万m2(含)以上或者开挖(填筑)土石方量1万m3(含)以上的开发建设项目,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第六条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应当由持有《编制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的单位编制。(1)持有甲级《资格证书》的单位可以承担所有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编制;(2)持有乙级《资格证书》的单位可以编制项目总投资不超过3亿元的中、小型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3)持有丙级《资格证书》的单位只能编制项目总投资不超过3000万元的小型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第七条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