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重点建设项目投标保证金联保操作规程(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浙江省重点建设项目投标保证金联保试行管理工作,根据《省发改委关于试行投标保证金联保机制的批复》(浙发改基综[2011]213号)要求和浙江省招标投标协会制定的《浙江省重点建设项目投标保证金联保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制定本操作规程。第二条本操作规程适用于在浙江省重点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中投标保证金联保的业务管理。第二章申请及审核程序第三条申请参加投标保证金联保的单位须向省招投标协会提供以下资料:1、投标保证金联保申请书(见附件一);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资质证书、《企业信用报告》、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等原件及复印件;3、联保企业承诺书(见附件二);4、联保企业互相担保协议(见附件三)。第四条申请单位的资料由省招投标协会咨询部负责接收,提出初审意见。第五条省招投标协会成立专门审核小组,根据初审意见,审核申请单位的资格,代表协会出具审核意见。第六条审核小组原则上应在一周内完成审核,并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单位审核结果(见附件四)。第三章联保保证金的交存第七条申请单位接到审核通知后,应通过企业基本账户以转账、银行汇票、电汇等方式向省招投标协会交存规定金额的联保保证金,并将银行交款凭证复印件递交或寄送至省招投标协会。第八条省招投标协会的专用银行账户及账号:户名:浙江省招标投标协会开户银行:(另行公布)账号:(另行公布)。第四章联保单位的备案第九条省招投标协会收到申请单位的联保保证金后,及时向省招标办申请备案(见附件五)。第十条申请单位备案通过后,即成为省招投标协会的联保单位(以下简称“联保单位”)。第十一条省招投标协会定期在“浙江重大工程交易网”和“浙江招标投标网”公布通过备案的联保单位名单。第五章联保证明的开具及使用第十二条省招投标协会在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设固定窗口,负责办理、开具“联保证明”(见附件六)。第十三条“联保证明”针对具体投标项目标段开具,有效期同相应项目投标保证金有效期。第十四条联保企业可持《浙江省重大建设工程交易登记手册》、《招标文件》及购买凭证、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向省招投标协会申请出具“联保证明”。第十五条“联保证明”一式三联,联保企业投标用一联,省招投标协会留档一联,省交易中心开标备查一联。第十六条省招投标协会对已出具“联保证明”的投标人名单承担保密责任。第十七条联保企业应按《招标文件》的约定,向招标人提交“联保证明”,作为投标保证金缴纳凭证。第十八条联保企业应妥善保管“联保证明”,如在投标截止日之前丢失或损毁,可持单位证明、营业执照原件、资质证书原件和已购买的《招标文件》及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向省招投标协会申请补办,由此引起的一切损失和后果(如影响投标文件递交等)由联保企业自负。第十九条当联保企业持有效“联保证明”参与的投标项目的投标保证金累计超出该联保企业交存的联保保证金10倍及以上时,省招投标协会将暂停向该联保企业出具“联保证明”。联保企业如需省招投标协会继续出具“联保证明”,需向省招投标协会另行交存相同金额的联保保证金。第六章投标保证金的没收第二十条招标人因联保企业违反其《招标文件》中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约定,要求没收联保企业的投标保证金的,应以书面形式(见附件七)通知省招投标协会。第二十一条省招投标协会应在收到招标人的书面通知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向招标人支付该联保企业被没收的相应项目的投标保证金,并书面通知该联保企业和其担保企业(见附件八)。第七章联保企业的退出第二十二条联保企业需退出投标保证金联保机制的,应以书面形式提出(见附件九),并附相关证明材料。第二十三条经省招投标协会审核,符合退出条件的,协会在同意退出后的一周内无息退还其已交存的联保保证金;不符合退出条件的,协会应书面告知原因。第二十四条省招投标协会定期在“浙江重大工程交易网”和“浙江招标投标网”公布已退出投标保证金联保机制的企业名单。第二十五条已退出投标保证金联保机制的企业自退出之日起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参加联保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