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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商品质量分析工作管理规定VIP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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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商品质量分析工作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进出口商品质量分析(以下简称质量分析)工作,提高质量分析工作效率,保证质量分析工作质量,实现质量分析工作的规范化和制度化,制定本管理规定。第二条本管理规定适用于进出口机电、轻纺、化矿、金属材料、废物原料、危险品及其包装等工业制品及其原材料的检验鉴定监管情况分析。第三条质量分析工作的目的:贯彻落实以质取胜战略,掌握进出口商品质量动态及检验监管信息,为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总局)制订、调整检验监管政策,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及地方政府制订、调整外贸政策,各地检验检疫机构有针对性地改进检验监管工作,出口企业提高出口产品质量、进口企业了解进口商品信息,促进我国外贸健康有序和谐发展,及时提供有效的基础信息支持。第四条总局检验监管司(以下简称总局检验司)负责质量分析工作的整体部署、组织协调、信息发布、人员培训和监督检查工作;各直属检验检疫局(以下简称直属局)负责所辖区域内的质量分析工作的信息收集、统计分析、汇总上报工作,以及总局检验司下达的全国质量分析的汇总工作。第五条实施质量分析的重点商品目录由总局检验司根据每年检验检疫统计数据及质量分析情况,结合国家对外经贸管理政策及外贸发展趋势实行动态管理。总局检验司于每上年度12月上旬确定下年度质量分析的重点商品目录,制定质量分析工作任务表(见附件1),并指定负责各大类商品质量分析汇总的检验检疫局(以下简称汇总局)。第六条质量分析采用的统计数据应当以CIQ2000综合业务管理系统统计为准,起止日期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对CIQ2000综合业务管理系统无法统计的数据,可以采用人工方式进行统计。第七条质量分析报告应当按照统一规定内容和格式(见附件2、3)撰写,并且数据准确、内容全面、案例确凿、文字通顺简练、专业术语准确。第八条直属局根据总局检验司的整体部署,负责组织所辖区域内重点商品的质量分析工作,按照不同商品种类分别撰写质量分析报告,于每年2月10日前将书面及电子文本集中报送总局检验司,并将各类重点商品的质量分析报告按部署要求抄送汇总局。为避免漏报或不报现象发生,直属局对列入总局质量分析目录、但所辖区域内该年度无进出口的重点商品,应当实行零报告。第九条直属局除按照总局检验司的整体部署进行年度质量分析外,可以结合实际对所辖区域内重点商品进行定期或不定期质量分析;对总局检验司未列入质量分析目录的重点商品,特别是一些涉及安全、卫生、健康、环保和防欺诈的大宗商品,可以根据需要纳入所辖区域内重点商品质量分析范围之内。第十条汇总局根据各直属局提供的质量分析报告,负责完成所承担的大类重点商品的质量分析汇总,同时从报送时间、内容及格式、事实和数据及专业术语的准确性、案例质量、促进商品质量提高的创新措施等方面对各直属局质量分析工作进行初步评估,并于每年3月10日前将汇总的质量分析报告、撰写的质量分析工作评估报告电子文本报送总局检验司。第十一条总局检验司于每年3月底前,组织完成对上年度各大类重点商品质量分析报告、质量分析工作评估报告的审定等工作。第十二条总局检验司负责统一发布质量分析报告,并根据工作需要确定发布时间、范围、内容及方式。第十三条直属局根据便利对外贸易的需要,在不涉及商业秘密、维护国家和企业利益的前提下,经本局分管领导批准,可以将所辖区域内重点商品质量分析的有关信息向当地政府、公众媒体或企业通报,同时抄报总局检验司。对于敏感问题,应先商总局检验司后再通报。第十四条总局检验司及直属局可根据质量分析中发现的重大问题,适时提出相应的风险预警措施,调整进出口商品检验监管工作重点,有针对性地改进检验监管工作。第十五条直属局应当明确负责质量分析工作的牵头部门和指定联络员、指定分析员,并将上述部门、人员名单及联系方式报送总局检验司备案(见附件4)。以上备案信息如有变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报告总局检验司。第十六条负责质量分析工作的指定联络员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熟悉质量分析工作,具有较强的组织、沟通和协调能力;(二)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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