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市农业和粮食局粮食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意见(试行)第一章总则一、为进一步加强粮食行政执法工作,规范执法行为,明确执法责任,提高执法水平,正确履行粮食行政机关的职责,根据国家现行的相关法律规定,结合我局工作的实际,制定本意见。二、粮食行政执法应当坚持以下原则:1、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2、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原则;3、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4、廉洁、高效、及时、便民的原则。三、本意见所指粮食行政执法主体,是指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负责本地粮食流通的行政管理、行业指导职能的赣州市粮食局。市粮食局在执法岗位上具体从事粮食行政执法的人员,必须具有粮食行政执法资格。四、市粮食局应当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实施粮食行政管理行为。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或超越权限作出的粮食行政行为无法律效力。五、粮食行政执法人员必须秉公执法,忠于职守,清正廉洁,礼貌待人,文明服务,接受监督。粮食行政执法人员不得索贿受贿、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六、粮食行政执法人员在工作中对涉及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应当依法保密,不得擅自公开、泄露。七、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监督粮食行政执法,对粮食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可向有关部门提出投放、申诉和控告。八、市粮食局应当加强对粮食法制工作的领导,积极组织实施执法责任制。局负责法制工作的部门要加强组织协调,有关科室应当积极配合。第二章执法责任第一节行政许可粮食的行政许可,具体为粮食收购资格的许可。粮食行政许可设置三个执法岗位:受理发证岗位、审核岗位、审批岗位。一、受理发证岗位(一)执法权限粮食收购资格的申请受理及资料初审权,收购资格证的发放权。(二)岗位职责1、受理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年收购量50吨以上的个体工商户的收购资格申请。2、辅导申请人正确填写有关登记内容。3、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4、按规定传递相关资料。5、反馈申请补正信息。6、按照审批岗的审批意见发放粮食收购资格证。(三)工作规程1、受理下列申请人的资格申请:(1)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2)年收购量50吨以上的个体工商户。2、受理申请人的收购资格申请时,应当根据申请人的不同情况,要求其分别提供下列证件、材料: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1)粮食收购资格申请表;(2)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3)资信证明;(4)粮食仓储设施以及仓储能力的证明材料;(5)粮食质量检验仪器和计量器具的有关证明材料;(6)粮食检验人员、保管人员的有效证件;(7)营业执照副本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新设企业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原已从事粮食收购的,应当同时提交上一年度粮食购销情况年报表。年收购量50吨以上的个体工商户:(1)粮食收购资格申请表;(2)身份证复印件;(3)资信证明;(4)粮食仓储设施以及仓储能力的证明材料;(5)粮食质量检验仪器和计量器具的有关证明材料;已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工商登记的,应当同时提交营业执照副本。3、收到申请人的申请及提供的有关证件、材料后,应当立即进行初审。对于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作出受理决定,及时转入审核程序。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存在错误、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可以当场修改的,应允许申请人当场进行修改和完善;不能当场修改完善的,应当说明理由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修改完善的全部内容,要求申请人补正有关资料。4、申请人的申请及提供的有关证件、材料齐全的,应登记申请人所提供的有关材料的名称、收到日期、接收人等有关事项,并于接收之日起1日内将申请表连同附报材料转送审核岗位。5、对审核岗位退回的材料,应当区分不同情况,在1日内处理完毕。不符合法定条件不应发证的,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符合法定条件应当办理但申请材料不全的,按审核岗位的要求告知申请人补正有关材料。6、对符合规定的申请人发放《粮食收购许可证》。(四)考核办法和过错追究对未按规定进行申报材料初审的;未对申请人履行一次性告知义务的;未按规定及时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