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严格规范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做好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根据《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令第20号,以下简称20号令)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除本细则明确暂不取证的以外,非煤矿矿山企业及矿山独立生产系统必须依照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第三条非煤矿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实行企业申请、两级发证、属地监管的原则。第四条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指导、监督全省非煤矿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并按照本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委托设区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实施部分非煤矿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第五条本实施细则所称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包括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及其尾矿库、地质勘探单位、采掘施工企业、石油天然气企业。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是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其营业执照具有金属非金属矿山开采经营项目,并取得国土资源部门颁发的采矿许可证的下列单位:1.专门从事矿产资源开采的生产单位;2.从事矿产资源开采、加工的联合生产企业及其矿山生产单位;3.其他非矿山企业中从事矿山生产的单位。尾矿库,是指筑坝拦截谷口或者围地构成的,用以贮存金属非金属矿石选别后排出尾矿的场所,包括氧化铝厂赤泥库,不包括核工业矿山尾矿库及电厂灰渣库。地质勘探单位,是指采用钻探工程、坑探工程对金属非金属矿产资源进行勘探作业的单位。采掘施工企业,是指到本企业以外的金属非金属矿山、地质勘探工程承担凿岩、爆破、铲装运输、采矿等施工作业的单位。石油天然气企业,是指从事石油和天然气勘探、开发生产、储运的单位。第二章安全生产条件和申请第六条非煤矿矿山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一)建立健全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能部门、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检查制度、职业危害预防制度、安全教育培训制度、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制度、重大危险源监控和重大隐患整改制度、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生产档案管理制度、安全生产奖惩制度等规章制度;制定作业安全规程和各工种操作规程。(二)安全投入符合安全生产要求。非煤矿山要按照不低于矿产品销售收入1.5%的比例,按月提取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使用;提取和使用情况应设立独立的会计科目或建立独立的管理台帐。安全风险抵押金按照省政府统一规定的时间和额度缴纳。(三)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超过50人的,应配备不少于2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四)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书。(五)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六)其他从业人员依照规定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并经考试合格。(七)依法参加社会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八)制定防治职业危害的具体措施,并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九)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依法进行安全评价,其安全设施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验收合格。(十)由有资质的单位对危险性较大的设备、设施定期开展检测检验,并提供检测检验合格或经整改后合格的报告。(十一)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由专职或兼职人员组成的应急救援组织,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生产规模较小未建立事故应急救援组织的,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并在应急救援网络形成后,与邻近的矿山救护队或者其他应急救援组织签订救护协议。(十二)安全技术管理规范。金属非金属矿山须具有相应资质单位编制的开采设计与安全专篇(或小型露天采石场开采方案与安全技术措施),并应按照有关要求及时绘制反映现状的基本图纸。地下矿山采掘工作面必须按有关规定编制作业规程,并配备二名以上矿山工程(采矿、地质、爆破、矿山测量、矿山机电、矿井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