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冈县行政效能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能,进一步优化经济发展环境,保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正确、及时、公正、高效实施行政管理,规范对行政效能的过错责任追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和《广东省行政效能监察工作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级人民政府所属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包括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组织及其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下同)。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行政效能,是指行政管理活动的效率、效果和效益的综合体现。行政效能过错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因故意或过失而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以致影响行政秩序和行政效率,贻误行政管理工作,或者损害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造成一定后果和不良影响的行为。行政效能过错依照本办法追究其行政效能过错责任。前款所称不履行职责,包括拒绝、放弃、推诿、拖延、不完全履行职责等情形;不正确履行职责,包括不依照规定权限、内容和程序履行职责等情形;一定后果和不良影响,是指因损害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被投诉、被上级批评或者引起媒体曝光批评,并被查证属实的。第四条行政机关必须依据各自的工作职能和具体业务,建立、完善、规范和公开下列内部行政管理制度:(一)服务承诺制。在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单位或部门要根据自身职能要求和行政管理事项的轻重缓急,结合实际,将对外办事的服务内容、程序、时限和标准等,科学、合理地进行调整、精简、规范,向社会作出公开承诺,并采取有效措施保障承诺事项的落实,自觉接受群众监督;(二)岗位目标责任制。严格定员定岗定职责,根据本单位职责权限和工作实际,科学、合理地对本单位工作人员的岗位进行目标管理和绩效考评,保证单位内部分工合作有序、岗位责任落实到人。领导岗位必须“一岗双责”,即既要抓好业务工作,也要抓好党风廉政建设;(三)办事公开制。公开办事依据、职责权限、办事条件、办事程序、收费标准、办事时限、办事结果和办事纪律,增强权力运作透明度,方便服务对象办事;(四)首问负责制。对来电、来函、来人办事或举报、投诉、咨询等,接受询问的首位工作人员必须解答,如该业务属职责范围的,应立即受理;不属职责范围的,应指引到相关科室(人)办理;(五)一次告知制。经办人员必须一次性向服务对象告知其所要办理事项的依据、时限、程序和所需的全部材料;不予办理的,必须说明理由;(六)限时办结制。服务对象前来办事,在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以及手续齐全的前提下,经办单位或经办人应在规定或承诺的时限内办结其所诉求的事项;(七)持证上岗制。制发贴有工作人员照片、姓名、职务的铭牌和工作证。工作人员上岗时,应将铭牌放置在办公桌明显位置和佩戴工作证。外出执法时,应按规定着装并主动出示有关证件;(八)AB岗工作制。对外办事岗位的工作人员不在位时,所属单位或部门负责人应指定相同或相似岗位的工作人员代行其职责,以保证工作的连续性;(九)执法责任制。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主体履行行政执法职责、承担行政执法责任的工作机制,切实保障法律法规的正确、有效实施。第五条行政效能过错责任追究,应当坚持有责必问,有错必究,过错责任与过错程度相适应、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第二章行政效能过错责任追究的范围第六条实施行政管理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追究有关责任者行政效能过错责任:(一)不贯彻落实或者违背上级方针、政策、决定、决议或对上级的方针、政策、决定、决议贯彻不力或应付了事的;(二)不实行政务公开或者不按规定进行公开,损害行政管理相对人知情权的;(三)不落实岗位目标责任制,对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敷衍塞责,工作质量低下的;(四)未按规定建立并执行服务承诺制、首问责任制、一次告知制、限时办结制、持证上岗制、AB岗工作制、执法责任制等内部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