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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业人员按月享受基本养老金待遇的条件VIP免费

从业人员按月享受基本养老金待遇的条件_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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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业人员按月享受基本养老金待遇的条件1、达到退休年龄:(1)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从事管理和技术工作的年满55周岁);(2)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岗位工作,累计工作年限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3)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由指定医院提供诊断证明书,经县(市)以上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2、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满15年。参见:云南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和印发《云南省实施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规定》的通知(云政发[1998]18号)发布日期:1998年2月9日执行日期:1998年4月1日1995年出台的基本养老金计算办法《云南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暂行办法》实施前参加工作、连续工龄(包括缴费年限)满10年或者《暂行办法》实施后参加工作、缴费年限满15年,符合离退休条件,办理了离退休手续,并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职工,依照下列规定计发基本养老金:1、《云南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暂行办法》实施后参加工作的职工,退休时按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的储存额,按月支付基本养老金。计算公式为:月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储存额÷120。2、《云南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暂行办法》实施前参加工作,实施后3年内(即1998年9月30日前)到达法定离退休年龄离退休的职工,以离退休前的月工资作为基数,在按改革前原养老金计算办法计发离退休金的同时,再按缴费期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累计储存额的一定比例增发养老金。计算公式为:月基本养老金=按改革前原计发办法计发的养老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储存额×1/120。3、《云南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暂行办法》实施前参加工作,实施3年后(即1998年10月1日以后)到达法定离退休年龄离退休的职工,其在《暂行办法》实施前的工作年限视同缴费年限,按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的储存额乘上规定系数,推算出全部工作年限的储存额,按月计发基本养老金。计算公式为:月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储存额×系数÷120。系数=系数1×系数2系数1=《暂行办法》实施前连续工龄+缴费年限/缴费年限(例如,某职工过去的连续工龄为30年,个人缴费年限为10年,计算系数1=30+10/10=4)《暂行办法》实施前参加工作的职工的连续工龄一律计算到1995年9月止,此后均按个人帐户计算缴费年限。仅有系数1,对连续工龄短的职工,就达不到现在的养老金水平;因此须用系数2调整。以工龄满15年为最大(如暂设为2),工龄越长,系数2就逐渐减小,工龄40年及其以上的系数2为1。实际操作时可将系数1×系数2简化为一个系数。4、《云南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暂行办法》实施前已经离退休的人员,仍按原来的办法计发养老金,同时享受改革后的养老金调整待遇。5、《云南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暂行办法》实施前参加工作、连续工龄(包括缴费年限)不满10年或者《云南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暂行办法》实施后参加工作、缴费不满15年,到达退休年龄的人员,按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的全部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注:(1)基本养老基金的开支范围系指国家和省规定的离退休金标准及离退休人员的各种生活补贴,不包括地、州、市及企业自行给离退休人员增加的离退休金及补贴。(2)职工离退休后,其离退休金加上国家和省规定的各种生活补贴达不到省政府规定的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可以按最低工资标准发给。参见:云南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暂行办法(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5号)发布日期:1995年7月3日执行日期:1995年10月1日参见:云南省劳动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云劳[1995]191号)发布日期:1995年9月5日执行日期:1995年9月5日1998年出台的基本养老金计算办法1、从业人员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满15年及以上的,从批准退休的次月起,依照下列规定按月享受基本养老金待遇:(1)1995年10月1日后参加工作的人员,退休后的月基本养老金由月基础养老金和月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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