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37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1页共37页招商银行租赁项目融资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租赁项目融资业务的管理,规范业务操作,防范业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招商银行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办法》、《招商银行国内保理业务管理办法》、《招商银行金融机构综合授信管理办法》、《招商银行信贷业务担保管理办法》等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和我行有关信贷业务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租赁项目融资业务是指我行对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从事租赁业务的金融机构(即出租人,以下简称“租赁业务机构”,其中,金融机构含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租赁公司等)发放的专项融资,专用于受让出租人的应收租金债权或出租人购买租赁资产提供给承租人使用,并由承租人支付的租金归还我行融资的业务。第三条租赁项目融资业务采用保理和贷款两种方式。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保理是指租赁业务机构将尚未到期、分期实现的应收租金债权转让给我行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租人,我行根据应收租金债权情况给予租赁业务机构一定比例的资金融通,然后作为债权人通过一定方式分期、直接向承租人催收租金,遇承租人无论何种原因未按期(任何一期或多期)支付租金时,我行可向租赁业务机构追索回融资款项及相关逾期支付违约金费用等的一项融资性国内保理业务。第五条本办法所称贷款是指我行向租赁业务机构发放专项信贷资金,用于租赁业务机构购买租赁资产提供给承租人使用,并以收取的租金作为归还贷款的主要资金来源。第六条开展租赁项目融资业务须全面考察论证租赁业务机构、承租人、租赁设备供应商及租赁项目的实际情况,审慎进入,严格第2页共37页第1页共37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2页共37页控制风险。第七条租赁项目融资业务由租赁业务机构提出申请,由各分支行(含深圳管理部,下同)进行有关业务的调查和初审,批准权集中在总行。第二章市场定位第八条为稳妥推进业务发展,我行开展租赁项目融资业务应建立在与租赁业务机构进行行业合作基础上,主要包括以下行业:(一)金融机构设备租赁。(二)电信设备租赁。(三)教育、医疗设备租赁。(四)工程机械租赁。(五)大型交通运输工具(飞机、船舶等)租赁。(六)其他风险小、投资回报率高、现金收益稳定的租赁。第九条我行重点开展下列租赁项目融资业务:(一)客户以融资租赁方式优化财务结构,且符合我行发放项目贷款的条件。(二)对于符合我行贷款条件、但直接介入存在一定障碍的客户项目,通过租赁项目融资业务,开展与该客户的业务合作。第三章业务申请条件第十条申请租赁项目融资业务的租赁业务机构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合法经营、管理高效、运作规范。(二)资产质量好、风险控制能力强。(三)市场定位明确,租赁业务稳定并具有一定规模。第3页共37页第2页共37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3页共37页(四)资信可靠、信誉良好,财务健全,无不良记录。(五)拥有一批精通业务的专业人才。(六)具有丰富的项目操作经验。第十一条租赁项目融资业务的承租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生产经营正常。(二)财务状况良好、财务制度健全。(三)与银行往来信誉良好,无任何不良记录。(四)符合我行信贷业务规定的基本条件。第十二条租赁项目融资的租赁项目应当技术先进、性能可靠,风险小、投资回报率高,且能带来稳定的现金流量。如需供应商回购租赁标的,该供应商必须经营稳定、信誉良好、产品畅销,现金流量充分,具备回购实力。第十三条在保理方式下,租赁业务机构转让的应收租金债权应满足以下条件:(一)在正常租赁业务中产生且属租赁业务机构所有。(二)尚未到期,未来分期实现。(三)处于正常、未逾期状态。(四)可以转让,且未被质押或抵押给任何第三方。第四章融资比例、期限、费用和利率第十四条经办行(部)应根据租赁业务机构、承租人和租赁项目的实际情况以及不同的租赁方式,合理确定融资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