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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施办法 京人社专技发[XXXX]102号VIP免费

北京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施办法 京人社专技发[XXXX]102号_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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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力资源和劳动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施办法》的通知京人社专技发[2010]102号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属各委、办、局人事(组织)部门,市属各高等院校,各直属事业单位:为加强事业单位人事管理,规范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根据《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人事部第6号令),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北京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二〇一〇年四月十九日北京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市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行为,保证选人用人质量,提高人员素质,依据《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人事部第6号令),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适用本办法。参照公务员法进行管理和转制为企业的事业单位人员招聘按有关规定执行。第三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主要指在市、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准的岗位结构比例范围内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工勤技能人员。除政策性安置人员、急需引进的高层次紧缺人才、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及涉密岗位等确需使用其他方法选拔任用人员外,都要实行公开招聘。第四条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应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第五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是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主管机关,负责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聘工作的政策制定和综合管理;市直属事业单位人事部门和市属各部门人事部门具体负责本单位及所属事业单位的公开招聘工作;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本区县所属事业单位的公开招聘工作。第二章招聘范围、条件及程序第六条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应面向社会公开进行,凡符合报名条件的各类人员均可报名应聘。第七条事业单位招聘外国国籍人员,须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准,并按照国家及本市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八条应聘人员必须具备的条件(一)遵守宪法和法律;(二)具有良好的品行;(三)具有岗位所需要的专业或技能;(四)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五)招聘单位岗位所规定其他条件。第九条招聘中不得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不得对岗位的报考专业、年龄、技能等进行有指向性限制。第十条招聘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制定招聘方案;(二)发布招聘信息;(三)受理应聘人员申请,对资格条件进行审查;(四)考试、考核;(五)身体检查;(六)确定拟聘人选;(七)公示招聘结果;(八)签订聘用合同,办理聘用手续。第三章招聘方案、信息发布及资格审查第十一条事业单位应根据岗位设置情况制定招聘方案。招聘方案内容应包括:市或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已核准岗位数、实际聘用人数、拟招聘职位数、拟招聘人数、拟招聘对象及范围,拟招聘时间等。第十二条市直属事业单位招聘方案须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备案;市部门所属事业单位招聘方案须报上级主管部门核准后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须对区县直属事业单位和部门所属事业单位招聘方案进行核准后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第十三条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必须面向社会公开发布招聘信息,并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和区县政府网站或本单位网站同时发布。第十四条招聘信息的内容包括:(一)招聘单位的名称、性质、职能、地址;(二)招聘岗位、专业、人员数量及待遇;(三)招聘对象、范围、应聘人员条件;(四)报名时间、地点及报名时所需提交的材料;(五)考试时间、考试范围、入围比例。(六)其它需要说明的情况等。第十五条公布招聘信息应不少于7个工作日。招聘信息一经公布,应当严格执行,不得擅自修改。第十六条招聘单位或组织招聘的部门应对应聘人员的资格条件进行审查,确定符合条件的人员。第四章考试与考核第十七条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应当采取考试与考核相结合的方法,择优聘用。第十八条考试应按照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采取分类考试。考试科目与考试方式根据行业、专业及岗位特点确定。考试可采取笔试、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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