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行政收费范围的界定江利红2012-12-1821:23:27来源:《法学》2012年第7期摘要:我国目前行政乱收费现象严重,为此,必须理清行政收费与税收、市场价格之间的关系,在“费改价”和“费改税”的基础上,从立法的层面上以受益的直接性、受益者范围的特定性、受益程度的明显性、资源的使用效率、征收成本等为标准,界定行政收费的范围。在将来制定的行政收费法中,应当采用“列举肯定式+概括排除式”的立法方式,列举可以设定行政收费项目的事项,具体包括成本性行政收费和效率性行政收费,并规定除此之外的领域都不得设定行政收费项目。关键词:行政收费范围财产权行政收费是指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对特定受益人在其特定受益范围内依法强制收取相应对价或者为提高自然资源、公共设施的使用效率而依法向使用者强制收取一定费用的具体行政行为。目前,我国行政乱收费现象严重,主要表现为行政收费的范围过于宽泛。范围过宽的行政收费不仅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而且扭曲了市场价格机制,破坏了国民收入分配秩序和分配格局,阻碍了我国经济社会健康有序的发展。因此,合理地界定行政收费的范围,对于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协调政府与市场的关系,促进资源的有效配置,提高行政活动的效率,规制政府腐败等具有重要的意义,特别是对于解决我国目前严重的行政乱收费问题更具有现实意义。一、我国行政收费范围的失控我国目前行政收费的项目种类繁多,除了管理费、证照费、登记费、注册费、手续费等人们熟知的收费项目外,还有节日摆花费、亮灯费、禁烟牌费、驱赶叫花子费、精神文明建设费、精神文明知识大赛培训费等较为生僻的收费项目。[1]1996年,国家财政部、计委、监察部等5个部委对全国预算外资金集中清查,发现地方各级政府越权设立基金项目925个,私设收费项目2569个;而1998年的统计材料表明,全国各级收费项目达到2万余项。[2](一)我国行政乱收费问题严重中国目前乱收费现象比较严重,行政收费的范围过于宽广,政府在许多原本不应当进行行政收费的事项上设定了行政收费项目。据统计,我国1996年仅收费、基金总额已超过4000亿元,相当于当年财政收入的50%,比美国(7%)、德国(8.1%)等市场经济国家高40多个百分点。[3]根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对各国政府财政收入的统计,政府的收费收入仅作为所有“非税收入”项目的一部分。而各国中央政府的非税收入,一般也仅占其财政收入的10%左右,在发达国家的这一比重绝大多数低于10%;以1995年各国中央政府非税收入占财政收入的比重为例,德国、荷兰仅为6%,英国为7.6%,美国为8.5%,而其中的政府收费就更少。相对而言,政府收费在地方财政收入中的比重略高些,但在几个主要发达国家的地方财政收入中,1978年政府的收费收入,只有德国、法国超过10%,分别为18.8%和20.5%,而日本、英国、美国分别仅有0.9%、1.95%、8.5%。[4]可见,我国目前行政收费的规模远远大于发达国家。根据国家有关部门掌握的初步材料统计,到1997年4月底,经国务院及有关部门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共371项,其中除符合法律法规或国务院批准的项目之外,经国务院有关部委批准的有126项,共涉及所属59个部门和单位,其中,农业部门27项、卫生部门18项、交通部门15项、海关部门13项、医药部门12项、建设部门10项。[5]根据有关资料显示,1997年中央曾经取消对企业的收费项目424项,涉及金额262亿元;而省级及其以下各级政府取消的收费项目为20289项,涉及金额高达2315亿元。[6]20世纪90年代以来,行政收费问题已经引起了我国各级政府的极大关注,为此,各级政府也进行了集中式的清理和整顿。自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加强涉及外商投资企业行政事业收费监督管理的通知下发以后,截至1999年5月,经过两年的治理,取消不合理收费26710项,涉及金额每年985亿元左右;[7]仅湖北省十堰一个市就取消了1010个行政收费项目。[8]经过两次大幅度的清理后,行政收费项目明显减少,但范围仍过于宽泛。2002年5月,财政部会同国家计委首次公布了截至2001年底的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共计313项,其中涉及企业负担的有242项。[9]这还不包括地方各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