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猪屠宰专项整治工作方案一、关于工作目标(一)总体目标。20*年12月底前,全省县级以上城市进点屠宰率实现100%,乡镇进点屠宰率达到95%。(二)组织建设目标。20*年9月10日前,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立生猪屠宰专项整治工作机制,市、县商务主管部门制定本地区生猪屠宰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20*年10月31日前,市、县要建立健全生猪定点屠宰管理机构和执法机构,落实编制、人员和经费。(三)监督责任目标。20*年9月15日前,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建立生猪屠宰监督管理责任制,层层签订专项整治目标责任书;市、县商务主管部门与生猪定点屠宰企业签定猪肉质量安全承诺书。专项整治过程中,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实现私屠滥宰、定点屠宰企业违规、违法查处率100%。(四)企业责任目标。20*年9月30日前,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建立完善生猪进厂验收制度和台帐管理制度、不合格肉品召回制度,实现病害肉无害化处理率100%,出厂肉品检验合格率100%。县级以上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实现肉品质量安全可追溯。二、关于工作职责(一)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的职责。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统一领导、协调本市、县(市、区)内生猪屠宰专项整治工作,建立监督管理责任制。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屠宰管理与执法机构,落实编制、人员和经费,为专项整治提供必要的人力、资金和技术装备保障。(二)市、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的职责。市、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打击私屠滥宰等不法行为,加强对辖区内生猪定点屠宰企业的监管;要对每一家生猪定点屠宰企业进行清查,对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强制性标准要求的生产经营行为进行处罚,确保实现各项整治目标。(三)生猪定点屠宰企业的职责。通过自查自纠找出薄弱环节和重点问题,并予以整改。强化企业社会责任,公开向社第1页共5页会承诺:没有检疫证章、耳标等合法标志的生猪不进厂屠宰,检疫检验不合格、未加盖检验检疫证章的肉品不出厂销售,有害肉品实行无害化处理,不屠宰注水猪、病死猪。同时,承担屠宰企业信息化管理和肉品可追溯体系所需相关信息的报送责任。发现未经检疫或来源信息不完全的生猪,有义务及时报当地动检部门处理。三、关于工作措施和要求(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追究制度。专项整治期间,市、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负责落实本辖区各项责任目标,对专项整治工作进行监督、指导。省商务厅将组织对各设区市专项整治情况进行检查或互查,对工作不力、专项整治目标得不到落实的市提出通报批评;对举报查实或检查发现的私屠滥宰、定点屠宰企业违规生产等违法、违规行为不进行处理或处理不及时造成恶劣影响的,建议当地人民政府根据《特别规定》进行处理;对出现重大猪肉质量安全事故的,依据《特别规定》追究主要领导人的责任。(二)突出重点,严厉打击私屠滥宰。各市、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部署下,联合公安、农牧、卫生、质监、工商等部门,对城乡结合部的私宰窝点、私宰“专业村”以及其他屡禁不止的顽固窝点进行重点整治。要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举报一起,落实一起,保证举报查处率100%。不能以罚代管,对查处的大案要案要依法严惩,对阻碍行政执法检查、暴力抗法的,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三)全面检查,加强定点屠宰管理。一是检查屠宰厂(点)设置情况。市、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要按照《XX省生猪定点屠宰厂设置办法》对辖区内定点屠宰企业设置情况进行排查,按照区域人口、猪肉消费量、屠宰能力、运输半径等指标综合考虑其设置的合理性。对设点过多、过滥的地区,要结合定点屠宰厂分级和换证换牌大力裁减。没有条件设点的乡镇,鼓励附近的定点屠宰企业设立专卖点,保证定点屠宰企业生产的合格肉品覆盖95%以上的乡镇。二是检查定点屠宰企业生产条件。各市、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第2页共5页《生猪屠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有关标准的规定,全面检查辖区内每一家生猪定点屠宰企业的设计要求和工艺流程是否符合《猪屠宰分割车间设计规范》和《肉类加工厂卫生规范》的要求;产品质量是否符合《鲜冻、片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