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海洋与渔业局行政执法依据一、行政执法主体的行政执法依据(一)法定行政执法部门:福州市海洋与渔业局执法依据:(共38项)A海洋类(共16项)1、法律(2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第七条第一款:国务院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海域使用的监督管理。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授权,负责本行政区毗邻海域使用的监督管理。第七条第二款: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对海洋渔业实施监督管理。(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二条第二款: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海洋环境的监督管理,组织海洋环境的调查、监测、监视、评价和科学研究,负责全国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和海洋倾倒废弃物对海洋污染损害的环境保护工作。第二条第六款: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的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法及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2、行政法规(2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国务院令第167号)第八条第四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自然保护区管理的部门的设置和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具体情况确定。(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倾废管理条例》(国务院1985年3月6日颁布)第四条:海洋倾倒废弃物的主管部门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海洋局及其派出机构(简称“主管部门”,下同)。3、地方性法规(1件)《福建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闽常[2002]48号)第三条第二款: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毗邻海域的海洋环境的监督管理,组织海洋环境的调查、监测、监视、评价和科学研究,负责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和海洋倾倒废弃物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损害。4、部门规章(10件)(1)《海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国海法发[1995]251号)第五条第二款: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管理部门负责研究制定本行政区域毗邻海域内海洋自然保护区规划;提出国家级海洋自然保护区选划建议;主管本行政区域毗邻海域内海洋自然保护区选划、建设、管理工作。(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倾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家海洋局[90]第2号令)第三条第二款: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管理机构是主管部门授权实施本办法的地方管理机构。(3)《铺设海底电缆管道管理规定实施办法》(国家海洋局令第3号)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海洋局及其所属分局以及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海洋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地方海洋管理机构)是实施本办法的主管机关。第四条第二款:地方海洋管理机构负责其管理海域内海底电缆、管道的审批与监督管理(本条第五款第三项所指管道的审批除外)。(4)《海洋赤潮信息管理暂行规定》(国家海洋局2002年1月22日颁布)第三条:国家海洋局负责全国赤潮信息的归口管理。国家海洋局北海、东海、南海分局(以下简称分局),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海洋厅(局)(以下简称省市海洋局)分别负责本海区和本地区赤潮信息的管理。(5)《海洋环境预报与海洋灾害预报警报发布管理规定》(国海管发[1993]251号)第三条第一款:国家对公开发布海洋环境预报与海洋灾害预报警报实行统一发布制度,由国家和地方各级海洋环境预报部门负责发布。国家海洋环境预报部门指,国家海洋预报台;国家区域海洋环境预报部门指,青岛海洋预报台、上海海洋预报台、广州海洋预报台;地方海洋环境预报部门指,各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海洋管理局(处、办)所属的海洋预报台、站。(6)《海域使用可行性论证管理办法》(国海管发[1998]439号)第三条:国家海洋局对海域使用可行性论证工作实施监督、检查和指导。沿海县级以上各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逐级负责海域使用可行性论证工作的监督管理。(7)《海域使用权登记办法》(国家海洋局2006年10月13日颁布)第五条第二款:国务院批准的项目用海,由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登记造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的项目用海,由批准用海的地方人民政府登记造册,同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登记工作(以下简称登记机关)。(8)《无居民海岛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