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土资源行政许可权限微博:http://weibo.com/1655436471博客:http://blog.sina.com.cn/qijin2009一、市政府对下列行政许可事项行使审批职责:1.规定权限内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规定权限见《土地法》44条);2.规定权限内的征用集体土地(规定权限见《土地法》45条);3.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地产(依据《房地产管理法》40条);4.在我市农村集体土地确权发证工作完成之前,旧村改造和新村建设使用集体存量建设用地的(依据“京国土耕〔2007〕581号”文件)二、区县政府在特定范围和前提条件下对下列行政许可事项行使部分审批职责:1.外资企业用地;2.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不含招、拍、挂形式);3.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上述三项的范围和条件见“京政办发〔2005〕70号”文。在这些范围和条件以外的,应由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审批。三、区县政府对下列行政许可事项行使审批职责:1.农村村民住宅用地(涉及农用地转用的还需报市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批准);2.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用地(600公顷以内);3.乡镇企业建设占用集体存量建设用地的;4.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占用集体存量建设用地的。城乡规划行政许可权限一、《城乡规划法》及《城乡规划条例》都没有对市和区县两级规划审批权限进行划分。二、经咨询区规划分局了解到,目前对市、区县规划审批权限划分也没有正式文件,目前做法也没有找到相关文件作为依据。三、经咨询了解到,目前我区建设项目涉及划拨用地的、涉及经营性质的,一般都由市规委审核发证,其他的一般可以由区规划分局审核发证。附件一(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第四十五条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一)基本农田;(二)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征收农用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其中,经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准权限内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超过征地批准权限的,应当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另行办理征地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条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准予转让的,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报批时,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决定可以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转让方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将转让房地产所获收益中的土地收益上缴国家或者作其他处理。附件二: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明确界定本市国土资源管理行政许可事项政府职责权限的通知(2005年12月3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京政办发〔2005〕70号公布)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为全面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转变政府职能、简化审批程序、提高办事效率、改进工作作风、优化发展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总体要求,结合本市国土资源系统实行垂直管理体制,本着"权力法定、依法行政、便捷高效"的原则,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本市国土资源管理行政许可事项市、区县政府职责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