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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行业员工福利和社会保障制度VIP免费

电力行业员工福利和社会保障制度_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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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XX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员工福利和社会保障行为,使公司员工了解并正确执行,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员工福利和社会保障制度主要包括医疗保险制度、养老保险制度、失业保险制度、住房公积金制度和假期制度。第三条本制度制订的原则是,充分考虑员工的各项福利和保障得到充分地满足、以及公司支出的节约两个方面。第二章医疗保险制度第四条公司医疗保险制度参照国家相关规定制定。第五条本制度所称的员工,包括在职员工和退休员工。第六条公司按照成都市医保局的规定,代表公司员工,向指定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基本医疗保险登记手续。第七条员工缴费基数的计算方式及缴费比例。在职员工的缴费基数为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超过上一年度本市在职员工月平均工资300%的,超过部分不计入缴费基数;低于上一年度本市在职员工月平均工资60%的,以上一年度本市在职员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在职员工个人应当按其缴费基数2%的比例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退休员工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第八条公司缴费基数的计算方式及缴费比例。公司的缴费基数为本单位员工缴费基数之和。公司按照缴费基数10%的比例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并按缴费基数2%的比例缴纳地方附加医疗保险费。第九条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统筹基金和个人医疗帐户构成。公司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除按本制度第十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计入个人医疗帐户外,其余部分纳入统筹基金。第十条个人医疗帐户的资金计入。在职员工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计入本人的个人医疗帐户。公司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根据下列比例计入在职员工个人医疗帐户:(一)34岁以下的,按上一年度本市员工年平均工资的0.5%;(二)35岁至44岁的,按上一年度本市员工年平均工资的1%;(三)45岁至退休的,按上一年度本市员工年平均工资的1.5%。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根据下列比例计入退休员工个人医疗帐户:(一)退休至74岁以下的,按上一年度本市员工年平均工资的4%;(二)75岁以上的,按上一年度本市员工年平均工资的4.5%。第十一条个人医疗帐户资金的使用和计息个人医疗帐户资金归个人所有,可跨年度结转使用和依法继承。个人医疗帐户资金分为当年计入资金和历年结余资金。个人医疗帐户年末资金,按照有关规定计息,并计入个人医疗帐户。第十二条附加基金。用人单位缴纳的地方附加医疗保险费,全部纳入地方附加医疗保险基金(以下简称附加基金)。第十三条员工的就医和配药。员工可以到本市范围内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员工可以在定点医疗机构配药,也可以按照规定到定点零售药店配药。员工的就业地或者居住地在外省市的,以及在外省市急诊的,可以到当地医疗机构就医。第十四条员工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条件。员工按照规定缴纳医疗保险费的,可以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未缴纳医疗保险费的,不能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应当缴纳而未缴纳医疗保险费的员工,在足额补缴医疗保险费后,方可继续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员工缴纳医疗保险费的年限(含视作缴费年限)累计超过15年的,员工退休后可以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视作缴费年限的计算,由市医保局另行规定。本制度施行前已按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退休员工,不受本条规定的限制。第十五条在职员工门诊急诊医疗费用。在职员工门诊急诊就医或者到定点零售药店配药所发生的除本制度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以外的费用,由其个人医疗帐户资金支付。不足部分按下列规定支付(不含到定点零售药店配药所发生的费用):(一)1955年12月31日前出生、在2000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由个人支付至上一年度本市员工年平均工资的10%,超过部分的医疗费用由附加基金支付70%,其余部分由在职员工自负。(二)1956年1月1日至1965年12月31日出生、在2000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由个人支付至上一年度本市员工年平均工资的10%,超过部分的医疗费用由附加基金支付60%,其余部分由在职员工自负。(三)1966年1月1日后出生、在2000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由个人支付至上一年度本市员工年平均工资的10%,超过部分的医疗费用由附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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