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工傷個案談台商的員工管理策略◎文/蕭新永◆前言今(2009)年6月15日在廣東省東莞市台商五金工廠發生因工傷賠償談判,陸工持彈簧刀刺殺台商老闆及台幹,造成2死1重傷的重大勞資事件。該名陸工離鄉背井到東莞工作,因操作不當發生斷掌的工傷事故,右手掌沒了日後也很難找到合適職場工作,在賠償談不攏的狀況下,一時的情緒失控,導致不理性舉動,引爆海峽兩岸高度關注台資工廠的員工管理與台商安全問題。工傷問題,誰都不願意發生,然而在企業的日常作業中,卻又無可避免的不幸又發生了。從管理角度來看這個個案,面對複雜的工傷處理作業,相關的賠償金額在法律程序尚未定讞之前,雙方的勞資關係、溝通作業究竟應該如何操作才能確保企業的利益與保障員工的安全?工傷保險是指政府和社會為在生產、工作中遭受意外事故和職業病傷害的勞動者及其家屬提供醫療服務、生活保障、經濟補償、醫療和職業康復等物質幫助的一種社會保險制度。發生工傷事故後,企業一定要完成相關的法律程序,亦即要完成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鑑定(傷殘等級的鑑定)等程序,這兩個環節關係到責任認定的事實認定,在工傷保險中分屬不同的機構,認定的事實基礎與程序各不相同。企業要特別注意,未經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鑑定,企業與員工之間所簽的補償協議書是無效的。◆台商對大陸工傷保險應有的認識有鑑於台商對大陸法律規定的工傷保險認識不足,以下就大陸工傷保險的屬性、原則及重要內涵進一步加以說明:一、用人單位為員工辦理社會保險是法律強制性規定,工傷保險是其中的一個險種。實踐中常有台商諮詢,談到員工不願意買社會保險,並且書寫自願放棄的切結書,是否有效?由於社會保險是強制性保險,書寫切結書的行為是無效的。二、工傷的認定實行的是無過失責任賠付原則,即工傷性質的認定不受是否存在主觀責任的影響。因此,即使員工是因違反操作規程而引發事故造成其人身傷害,也仍應認定為工傷。實踐中常有台商詢問員工無上崗證操作叉車(堆高機)或未經允許擅入操作區域而發生身體傷害,此種因員工過錯所發生的身體傷害,仍然會被認定為工傷。三、享受工傷待遇不以行政程序完成工傷認定為必然前提。假如用人單位和工傷職工均未在法定時限內提出工傷認定申請,並不意味著工傷職工喪失工傷待遇資格和權利,法院有權審查確認工傷。使得那些確因工受傷的職工可以經由司法救濟的途徑和管道,其依法應當享有的勞動權益會得到法院的確認和支持。四、用人單位未為員工辦理工傷保險,假如因而發生工傷事故,經工傷確認及勞動能力鑑定後,用人單位可能要負擔全部的費用(除了原本要由用人單位負擔的費用外,再要承擔原本由工傷保險基金負擔的費用。)◆什麼情況下,員工受到傷害可以認定為工傷?一、根據2004年施行的《工傷保險條例》第14條規定,職工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該認定為工傷:(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四)患職業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二、同法第15條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三)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後舊傷復發的。三、同法第16條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一)因犯罪或者違反治安管理傷亡的;(二)醉酒導致傷亡的;(三)自殘或者自殺的。◆工傷保險費率《工傷保險條例》規定,政府根據不同行業的工傷風險程度,確定行業的差別費率。高風險行業(如採礦)費率較高,低風險行業(如商飲、金融)費率較低。但考慮到目前各地產業結構不同,實行全國統一的行業差別費率尚不具備條件,因此授權給地方一級政府根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