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性精神疾病应急处置预案为营造和谐社会,做好重性精神疾病管理工作,针对突发重性精神疾病,或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病情急剧变化,已经出现或可能出现对自身的伤害(自杀、自伤行为),或者对他人造成伤害、对财物造成重大损失、严重扰乱社会治安等危害社会行为;或者出现急性或严重药物不良反应,不立即进行医疗处置、及时采取干预措施,就会发生伤害和损失以及加重伤害和损失程度等情况,需要立即采取相应的医疗应急处置措施,为此根据国家重性精神疾病管理规范,特制订我院重性精神疾病管理应急处置预案,具体如下:。一、内容(一)应急事件指征1、危害公共安全或者危害他人安全的行为危险性评估在3级及以上,已经或可能对他人造成人身伤害、对财物和公共安全造成损失的患者。2、自伤或者自杀行为患者出现下列行为之一的:(1)有明显的自杀观念,可能出现自伤或者自杀行为。(2)已经出现有自伤或者自杀行为,对自身造成人身伤害。(3)有扩大性自伤或者自杀的言语、企图或行为,对他人可能或已经造成人身伤害。3、急性的或严重的药物不良反应包括急性药物中毒(自杀或误服),或者长期服药过程中出现的需及时处理的严重药物不良反应。(二)知情同意;在精神科专科医师对患者实施应急医疗处置之前,患者家属或者监护人应在《重性精神疾病应急医疗处置知情同意书》上签字同意。《知情同意书》不能及时送达患者家属或者监护人时,由在现场履行公务的公安机关公务人员签字证实。(三)处置原则1、合理。应急医疗处置判断要准确,方法要恰当,严格遵第1页共9页循相关的法律法规。2、及时。工作人员应该及时赶到现场,采取干预措施,尽可能缩短造成伤害和损失的时间。3、安全。采取的一切处置措施,均旨在保护患者、家属、周围人群以及实施应急医疗处置的医疗人员的人身安全;保护公共和私人财物;必要时应联系当地公安机关协助。(四)处置前准备1、人员准备(1)建立应急医疗处置组组长:副组长:成员:(2)现场其他参与人员患者家属或监护人和(或)公安机关公务人员,在需要采取保护性或强制性应急医疗处置措施(如保护性约索、强制性治疗)时,应参与并协同实施应急医疗处置措施。执行应急医疗处置任务的救护车驾驶员、护理员,须接受危险行为防范措施培训。(3)基层精防人员在对已接受社区/乡镇管理的患者进行应急医疗处置时,基层精防医生和精防护士应尽可能全程参与现场临时性应急医疗处置过程,并在应急医疗处置组到达现场前做必要的前期处置和准备工作。2、流程准备制定重性精神疾病管理应急处置流程,我院设立24小时有人值守的应急医疗处置专用电话。主要用于:a.在已纳入社区/乡镇管理患者出现紧急情况时,用于应急医疗处置组与基层精防医生或精防护士、片区民警、患者家属等其他相关人员联系;b.在条件许可地区,为尚未纳入社区/乡镇管理患者或者疑似患者、非本地常住患者或者疑似患者提供应急医疗处置服务。对处置后需要住院的病人采取先入院后办手续的快速通道。3、设备和设施准备具有必要安全防护设施并且设有保护性约束功能的救护车及相关的精神科药品。4、应急事件报告程序制定应急事件报告程序,已经接受社区/乡镇管理的患者发第2页共9页生应急事件的,患者家属或监护人可以向所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者乡镇卫生院报告,后者在接到报告后,应及时报告县卫计委。情况紧急的,患者家属或监护人可以直接向我院报告;尚未接受社区/乡镇管理的患者或者疑似患者发生应急事件的,患者家属或监护人可以直接送往我院,目击者、知情者或者当事人可以拨打“110”向当地公安机关报警,送往我院;非本地常住居民,包括临时居住人员、观光旅游人员、流浪乞讨人员中的精神病患者或者疑似患者发生应急事件的,目击者、知情者或者当事人可以拨打“110”向当地公安机关报警,通过救助站送往我院。5、处置方式精神卫生医疗机构采取的有关应急医疗处置措施,应该遵循《疾病诊疗规范-精神病分册》和《中国精神疾病防治指南》的规定。对“精神科门诊留观”或者“精神科紧急住院治疗”的患者,应按照门诊留观和紧急住院的要求办理相关手续。(1)现场临时性处置用于疾病诊断明确,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