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行政执法林业行政执法现状:一是林业法律宣传成效明显。紧紧抓住林权改革和“植树节”、森林防火等关键期的有利时机,充分利用宣传车、广播电视、培训讲座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森林法》、《野生动物保护法》等林业法律法规。有效地增强了广大群众保护森林资源的责任意识。据统计,我县主要林区自08年以来,没有发生一起较大毁林案件。二是加强了执法规范化建设,群众满意度明显提高。认真贯彻落实《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林业政策法律法规,坚持做到持证上岗、亮证执法、依法办案、秉公执法、文明执法、热情服务。对各类林业案件的查处,严格按照《行政处罚法》、《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规定办理,做到一案一卷,卷面清晰,程序合法,处罚有据,自由裁量权规范有序。没有出现错案,也没有因办案引发过矛盾和纠纷,更无发生一起应诉败诉案件。三是加大了打击力度,严惩了一批涉林违法犯罪人员。2008年来,通过开展专项涉林严打整治行动,清查野生动物100余条只,没收非法和无证木材120余m3,林木80余株,收缴林业规费和罚没款100余万元,同时,完善了监督机制,统一了执法标准。通过依法界定行政执法职责、科学设定执法岗位、公开执法流程、清理并公布执法依据、考评执法效果等措施,逐步建立了林业行政执法监督机制。明确了实施行政处罚的主体、权限、程序等内容,实行了统一的林业行政处罚文书格式;制定了《林业行政执法岗位职责》,建立了有关报告制度、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制度等。进一步强化了法制工作的职能作用,对林业行政案件实行三级审核审批制度,统一了执法的尺度,强化证据意识和程序意识,对证据不足或处罚不到位的案件予以退回,2008年来,通过法制审核的案件有100余起,提出补充完善证据材料的案件10余起,提出更改处罚意见的案件10余起,移送涉刑案件5起,有力地促进了公平公正执法。当然,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和不足一是执法战线长范围广,力量薄弱,源头管理难。一线执法人员仅20不到30人,森林公安民警10余人,人均要监管山林面积相当大。要真正做到源头跟踪管理,其难度可想而知。二是执法装备落后,无法适应打击违法犯罪的新形势。林业行政执法装备建设落后,森林公安行政执法专用车辆难以保障,更不用说其他林业执法单位。查处案件时,没有摄像机等最基本的办案工具,办案仅靠一支笔、一张纸,当前随着交通条件的改善、经营木材利润的提高,违法犯罪分子作案方式不断翻新,打游击,搞渗透,执法人员更是无所适从。三是执法人员素质偏低,执法水平不高。法律素养不够,办案能力偏低,虽经多次培训,但难以在短时期内提高。执法理念落后,传统的重实体轻程序、重处罚轻教育的观念还不同程度存在,在实际工作中,执法为民、执法服务于民的思想贯彻不够。执法手段单一,执法权威有待加强。缺乏行政强制手段,缺乏有效手段将处罚决定落实到位,而如果要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又是手续繁琐,成本过高,难上加难,这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执法权威。据统计,2008年来,行政罚款执行到位率不足50%。这些成绩的取得,在座的各位都付出了不懈的努力和辛勤的汗水,问题和不足都需要我们在今后的工作中不断克服,逐步加以充实和完善。一、林业行政处罚概述(一)林业行政处罚的特点林业行政处罚是指林业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及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在法定权限内,依照法定程序,对违反林业法律、法规、规章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所实施的一种行政制裁。1、林业行政处罚的设定主体(四种)(设定主体是法学概念,简言之:就是法定执法部门、执法机关、执法组织执的是什么法,哪门子法,哪个部门制定的,林业行政法律、法规、规章的制定分四个层次制定)(1)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可以设定各种行政处罚,如《森林法》、《野生动物保护法》,程序法如《行政处罚法》。(2)国务院制定的法规,可以设定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如《森林法实施条例》、《野生动物保护法实施条例》、《森林防火条例》、《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野生植物保护条例》、《退耕还林条例》等。(3)省级、较大市的人大及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