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稽查支队行政执法职责分解序号执法机构执法内容执法性质执法类别执法依据执法范围执法权限住房公积金稽查支队对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和职工账户设立情况进行监管授权执法行政检查《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条“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其他设区的市(地、州、盟)应当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立一个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住房公积金的管理运作”。对单位成立时间、职工人数等具体事项进行检查①定期到工商局核实并予以实地检查;②建立检查档案;③发现未开户单位,及时立案。对不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单位进行处理授权执法行政处罚《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大连市行政区域内未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单位①下达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改正;②逾期不改正的,经中心主任批准,予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③下达处罚决定书。对缴交住房公积金单位的监管授权执法行政检查《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条“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其他设区的市(地、州、盟)应当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立一个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住房公积金的管理运作”。对单位公积金缴交人数、缴交基数、缴交比例、缴交时间等事项进行检查①终端查询,并实地检查核实;②建立检查档案;③发现问题,及时立案调查。对欠缴住房公积金单位的处理授权执法行政强制《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大连市行政区域内欠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①下达整改通知书;②逾期不改正的案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对单位不办理名称、地址、职工情况变更登记的处理授权执法行政处罚《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项“单位不按规定办理名称、地址、职工情况变更登记,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大连市行政区域内未办理信息变更登记的单位①核实稽查大队移送或投诉举报的案件;②报中心分管主任批准,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骗取、冒领住房公积金的机构和个人的处理授权执法行政处罚《大连市实施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办法》第三十一条“采取欺骗手段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追回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并可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三)项“以欺骗手段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的,责令期限退回所提款项,取消其一年至三年的贷款资格”。第(四)项“以欺骗手段提取他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获得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责令限期退回所提款项,且五年内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大连市行政区域内违反本办法的机构和个人①核实稽查大队移送或投诉举报的案件;②责令限期退回骗取款项,视情节予以1000元以下罚款,取消一定年限的贷款资格或提取资格,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住房公积金稽查支队骗取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个人处理授权执法其他《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规定》第二十四条第(四)项“以欺骗手段提取他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获得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责令限期退回所提款项,且五年内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大连市行政区域内违法本规定的个人①核实稽查大队移送或投诉举报的案件;②责令限期退回骗视情节予以1000元以下罚款,取消一定年限的贷款资格或提取资格,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对单位不办理职工账户转移、封存、启封手续的处理授权执法行政处罚《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项“单位不按规定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封存、启封手续的,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大连市行政区域内未办理职工账户变更登记的单位①核实稽查大队移送或投诉举报的案件;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