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09-02-23来源:x点击:1192安徽省护士定期考核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实施《安徽省护士定期考核管理办法》,规范护士定期考核工作的管理,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护士定期考核工作坚持以人为本、能级对应、科学合理、客观公正的原则,采取内部管理与院外评价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第三条护士定期考核工作在省卫生厅领导下,委托省护理质量控制中心具体负责对本省卫生部门省直属医疗卫生机构的护士和全省晋级护理高级技术职称人员的定期考核工作,以及对全省护士定期考核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督查。第四条各医疗卫生机构护士的考核应在贯彻落实《护士条例》的基础上,制定、实施护士在职培训计划,按照《安徽省护士定期考核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考核。在各医疗卫生机构护士定期考核的基础上,由省护理质量控制中心组织开展护士集中培训,评价定期考核结果。第五条各市、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应按照《安徽省护士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和本细则,做好辖区内护士定期考核的管理。第二章考核制度第六条护士定期考核与护士执业、专业发展及职称晋升相结合。原则上每五年为一个考核周期。第七条医疗卫生机构和护士定期考核组织应当建立《护士定期考核档案》,记录所有考核项目和护士执业行为及考核结果。制定资料收集、文档保管及利用、专人负责等档案管理工作制度。第八条护士定期考核工作实行集体评议制度。应每年召开护士定期考评工作会议和复评工作会议,对护士定期考核结果进行评定。第九条护士定期考核成绩优秀的由所在医疗卫生机构给予相应的荣誉或奖励。第三章考核机构第十条护士定期考核机构由同级卫生行政部门认定,接受当地护士定期考核组织的管理,承担护士集中培训和考核任务。第十一条符合以下条件的医院,可申请作为省级护士定期考核机构:1、具备高等医学院校护理学普通本科临床教学能力;2、医院床位≥300张;3、承担护士定期考核组织指定完成的集中培训项目及考核任务。4、自愿申报,经现场评审达到合格标准。第十二条各医疗卫生机构应成立护士定期考核委员会,由院长或分管院长担任主任委员。第十三条省级护士定期考核机构经省护理质量控制中心审核后报省卫生厅批准认定,并予以公布。第四章集中培训第十四条集中培训是依据护士岗位的工作职责和所需业务技术水平,集中时段对护士实行分层次、分类别的知识与技能培训及管理。第十五条省护理质量控制中心按照《安徽省护士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和本细则的要求,完成护士技术职称任期内指定培训任务,并为培训合格人员颁发成绩合格证明。第十六条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可认定为护士集中培训项目:1、由省级或国家级批准认可的继续医学(护理学)教育项目;2、由省级或国家级举办的各类临床专科护士培训班;3、省护理质量控制中心公布实施的培训项目。第十七条集中培训项目应以现代医学科学技术和护理学发展中的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和新方法为主要内容,注重项目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先进性。凡面向农村基层护士、卫生突发应急事件的培训等属集中培训推广项目,优先予以认可。第十八条集中培训项目应由各护士定期考核机构提前申报。申报单位须填写《安徽省省级护理学集中培训项目申报表》(见附件),并于每年11月底以前将拟于下一年度举办的集中培训项目上报省护理质量控制中心。省级项目的负责人至少应具有副高级护理专业技术职称,该项目内容是其所从事的临床专科或全科发展方向。第十九条护士定期考核机构应妥善保管集中培训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第五章考核项目验证与结果认定第二十条医疗卫生机构对护士工作成绩考核、职业道德评定和业务水平中的“三基”水平测试是护士接受的常规考核项目,应于每年年底前汇总、评定一次,将结果记入《护士定期考核表》和《护士定期考核档案》留存。各省级医疗卫生单位应于次年3月底之前,将《护士定期考核表》和《护士执业记录表》上报省护理质量控制中心备案。第二十一条医疗卫生机构和护士本人应如实填写《护士定期考核表》、《护士执业记录表》,表明其依法执业、接受继续教育和“三基”考核、临床服务中履行岗位职责及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奖励或处罚等。护士本人应提供能证明其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