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地司发〔2011〕3号关于进一步完善《哈密地区司法局机关效能建设量化考核实施办法》的通知本局各科(处)室:为深入贯彻落实地委、行署《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关效能建设的实施意见》(〔2011〕5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我局机关效能建设,坚决根治“懒、散、庸、浮、软、昏混、推、拖、贪”等十种机关病,建立科学有效的机关工作评价激励机制,创建作风实、纪律严、业务精、效率高的和谐文明机关,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及有关规定,结合加强地区司法行政队伍规范化建设,进一步完善本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附:1、《哈密地区司法局机关效能建设量化考核实施办法》2、《哈密地区司法局各科(处)室机关效能建设量化评分考核标准》3、《哈密地区司法局机关工作人员机关效能建设量化评分考核标准》二〇一一年二月十一日哈密地区司法局机关效能建设量化考核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机关效能建设,坚决根治“懒、散、庸、浮、软、昏、混、推、拖、贪”等十种机关病,建立科学有效的机关工作评价激励机制,创建作风实、纪律严、业务精、效率高的和谐文明机关,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指机关效能建设量化考核,是指对局各科(处)室和局机关工作人员的考核。对局各科(处)室的考核包括工作任务完成情况、提高办事效率情况、落实服务承诺情况、为民优质服务情况、加强内部管理情况、工作创新情况、转变工作作风情况、解决反映问题情况八个方面;对局机关工作人员的考核包括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考核结果作为确定年度评先选优、年度考核等次的依据。第三条量化考核坚持客观公正、注重实绩的原则,实行领导与群众相结合,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群众测评与组织考核相结合,平时考核与年终考核相结合。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局各科(处)室及局机关工作人员(县处级干部参加量化考勤,考核由上级组织部门年终一并进行)。第二章考核内容第五条为坚决根治“懒、散、庸、浮、软、昏、混、推、拖、贪”等十种机关病,特设以下十条禁令:(一)、严禁违反工作制度,迟到早退、离岗、脱岗、串岗,擅离职守。(二)、严禁工作时间利用电脑、电话和手机等从事上网聊天、看网上影视、玩游戏、炒股票(基金)等各种与工作无关的活动。(三)、严禁吃拿卡要,以权谋私。(四)、严禁工作时间和下基层饮酒。(五)、严禁无故关闭通讯工具或不接与工作有关的电话,不得缺席或无故指派他人参会、中途退场等。(六)、严禁违反财经纪律,挪用、私存公款,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七)、严禁违反群众工作纪律,对办事群众缺乏热情、态度冷漠、作风蛮横、言语粗暴,刁难、怠慢服务对象。(八)、严禁敷衍塞责、推诿扯皮,消极懈怠、办事拖拉。(九)、严禁讲不利于民族团结的话、做不利于民族团结的事。(十)、严禁违反政治纪律,传播各种政治谣言和小道消息。第三章考核指标第六条机关效能建设考核量化为百分制,其中各科(处)室考核工作任务完成情况10分,提高办事效率情况10分,落实服务承诺情况15分,为民优质服务情况10分,加强内部管理情况15分,工作创新情况10分,转变工作作风情况15分,解决反映问题情况15分。局机关工作人员考核德25分,能10分,勤15分,绩25分,廉25分。考核针对存在问题予以扣分,“德、能、廉”以定性考核为主,“勤、绩”以定量考核为主。第四章考核方法第七条量化考核形式主要有:(一)民主测评。指由政工科组织本局全体机关工作人员按照《哈密地区司法局机关效能建设量化考核参考标准》对局机关工作人员进行民主测评,并量化成分数。(二)考核组考核。指由考核组依据被考核机关工作人员的岗位职责,结合考勤记录,对照《哈密地区司法局机关工作人员机关效能建设量化评分考核标准》进行评分。(三)督查组考核。指由督查组依据被考核局机关工作人员和各科(室)的岗位职责和年初制定的工作计划,结合考勤记录,对照《哈密地区司法局机关工作人员机关效能建设量化评分考核标准》、《哈密地区司法局各科(室)机关效能建设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