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公务员局福建省人力资源开发办公室福建省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福建人才限价商品住房销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福州市人事局,省直(中直)及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人才引进政策,解决好引进高层次人才和青年专业人才住房问题,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引进高层次人才的政策规定等文件精神,经研究,现将《福建人才限价商品住房销售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福建人才限价商品住房”项目具体销售方案另行通知。福建人才限价商品住房销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人才引进政策,解决好引进高层次人才和青年专业人才住房问题,根据《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引进高层次人才和青年专业人才的若干规定》(闽委发〔2000〕10号)、《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的实施意见》(闽委发〔2004〕11号)、《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引进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暂行办法〉等三个文件的通知》(闽委办〔2010〕2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引进高层次人才和青年专业人才有关住房问题的通知》(闽政办〔2000〕211号)和《关于研究福建人才公寓建设有关工作的会议纪要》(福建省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纪要〔2009〕127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福建人才限价商品住房(以下简称人才限价房)销售管理工作遵循公开透明、公平公正,自愿申请、逐级审核,限制交易、动态监管的原则。第三条省公务员局(省人力资源开发办公室)负责申请人条件的认定、评分等工作,省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省机关管理局)房改工作部门负责申请人住房情况核查工作,人才限价房项目开发建设单位(福建留学人员创业园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负责受理申请人申报、初审、上报核准、组织选房、销售等工作。第四条在福州市鼓楼、台江、仓山、晋安、马尾五城区范围内工作且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条件之一的高层次人才和青年专业人才,其本人及配偶(单身的仅指本人)在福州市五城区无私有住房的,可以申请购买人才限价房。第五条对象条件(一)国家“千人计划”人选、我省引进的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海西产业人才高地领军人才、海西创业英才。以上人选予以优先保证。(二)在企事业单位工作,具有博士学位或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或具有高级技师资格的人才。2000年5月以来从省外、海外引进到企事业单位工作的人才,予以优先考虑。(三)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中具有博士学位的工作人员。第六条人才限价房的销售实行申请、审核、公示、确认制度。每位申请人只能申请购买一套限价房,夫妻双方均符合申请条件的,确定一人作为申请人。销售时,采用评分的办法,按累计积分高低确定购房人及其选房顺序,分数相同情况下依次以高学历、高职称、引进时间长、工龄长、配偶高学历为优先,仍未能分出先后的,通过随机抽签方式确定。第七条申请程序(一)申请。申请人如实填写《购买福建人才限价商品住房申请表》,并准备好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相关材料后向所在工作单位提出申请。(二)受理。用人单位将申请人情况在本单位内部公示并在申请表上审核签章后,福州市属单位报福州市政府人事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签章后统一向项目建设单位申报;省属单位经主管部门审核签章后由用人单位向项目建设单位申报。项目建设单位受理并初审申报的材料,对其中不符合申请条件的,退回申请材料并说明理由;对材料不齐全的,限期在10个工作日内补正,在限期内没有补正的,视同申请不符合条件予以退回申请材料。(三)上报。项目建设单位将初审合格的申报材料上报省公务员局(省人力资源开发办公室),省公务员局(省人力资源开发办公室)对申请人是否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对象条件进行认定。(四)核查。省机关管理局房改工作部门、福州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共同核查申请人在榕住房情况并提供核查结果。(五)评分。省公务员局(省人力资源开发办公室)根据审核的有关情况,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进行评分(具体评分要素详见《福建人才限价商品住房申购评分表》),并将评分结果书面通知申请人。若有异议者,可在5个工作日内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