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县区土地出让收入的情况汇报垦政发〔2005〕5号XX县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土地出让金收入支出安排的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单位:根据《国务院关于将部分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4〕8号)、《中共XX省委XX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农民增收若干政策的意见》(鲁发〔2004〕1号)、《XX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失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的意见》(鲁政发〔2003〕115号)、《XX市土地储备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对土地出让金(指土地出让金纯收益)支出作如下调整:一、县政府批准设立的乡镇工贸园区范围内发生的土地出让-1-金收益,由县财政收取后,20%用于县政府统一安排的农业土地开发和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20%用于充实县土地储备专项资金,2%为征收部门的业务费,58%拨付到工贸园区所在乡镇政府,优先用于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就业培训的支出,其次用于城镇基础设施建设等。二、县经济开发区(按财政体制确定的范围)内的土地出让金收益,20%上交县财政,集中用于全县农业土地开发和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县经济开发区留成80%,优先用于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就业培训的支出,其次用于城镇基础设施建设等。三、上述范围以外发生的土地出让金收入,全部留归县财政,由县财政按照有关文件规定安排支出。本通知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二OO五年二月四日主题词:土地管理出让金调整通知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办,县政协办,县法院,县检察院,县人武部。XX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05年2月4日印发-2-第1页共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