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现场访问第一节现场访问的对象和内容现场访问,是指侦查人员在现场勘查过程中,依法对被害人和证人进行正面查询的一项侦查活动。现场访问和现场勘验是现场勘查的两个有机组成部分,是发现、收集犯罪线索和证据的两种不同途径。现场上的犯罪线索和证据,是犯罪行为的物质属性所反映出来的行为信息。它不仅存在于特定的客体物中,以形象痕迹表征出来,也存在于了解案件情况人员的大脑中,以印象痕迹表征出来。现场访问就是以了解案件情况的人为对象,通过对案发地点及周围人员的查访、询问,发现、收集储存于其大脑中的与犯罪有关的信息。现场访问对侦查破案的意义在于:首先,是为侦查人员采取紧急措施提供线索。侦查人员到达现场后,利用案发不久,被害人和证人对案情记忆犹新的有利时机,及时进行现场访问,迅速查明犯罪分子的人数、体貌和衣着特征,逃跑的方向和路线,逃跑时携带的物品和乘用的交通工具或犯罪分子可能隐藏的地点等情况,从而为实施追缉、堵截、搜索控制赃物等紧急侦查措施提供重要的依据材料。其次,是为顺利地开展现场勘验提供必要的条件。一是为划定现场勘验范围和重点提供依据。通过现场访问,可以及时了解到案件的发生、发现的过程,以及犯罪分子在现场上活动的范围,为迅速、准确地划定勘验范围和确定勘验重点提供依据。二是能弥补现场勘验中的不足。侦查人员把现场访问中了解到的情况与现场勘验所获得的情况互相结合起来,相互补充,相互印证,进行研究,如果两者存在者解释不清的矛盾,或发现现场勘验不全面,就可以促使勘验人员有针对性地再次对现场进行全面、细致的勘验,以获得更多的线索和证据,为侦查破案服务。再次,是有助于正确判断现场勘验中所发现的痕迹、物品。现场勘验中所发现的痕迹、物品,是不是犯罪分子留下来的,是怎样留下来的,这是现场勘验中经常遇到的问题。这些问题的正确分析和判断,有时凭技术手段和勘验人员的经验是可以解决的,有时则必须经过现场访问才能完成。最后,是为侦查人员分析研究案情提供依据。现场勘查所获得的案件材料,主要有现场勘验材料和现场访问材料。现场勘验中所获得的情况无疑是分析案情的依据,但仅此不足以使案情全面明了。现场访问有时可以了解到现场勘验发现不了的一些新问题和现象,这些问题和现象有助于侦查人员正确地分析判断案情。一、现场访问的对象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一切与案件有关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都有向公安机关提供情况的义务。(一)被害人被害人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刑事侦查学中所说的被害人,是指受我国《刑法》保护的合法权益直接遭受犯罪行为侵犯的被害人,即刑事被害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它是狭义的被害人。被害人作为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对象,他们对案件情况的了解一般比较清楚和具体。(二)证人证人是指除当事人以外的,直接或间接了解案件情况的人。我国法律对证人资格未作特殊限制,凡是了解案件情况能辨别是非和正确表达的,都可以作证人。证人不能更换和代替,也不能随意指定。证人证言是证据来源之一。具有证人资格而又了解案情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作证既是公民的权利,也是公民的义务。证人有义务接受公安机关的询问故意隐匿罪证或者作伪证,要负法律责任。同时,公安机关应当保证证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但以下几种人不能充当证人:1.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充当证人。在实践中要注意,有些证人虽然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但能够在某些方面辨别是非,并能正确表达,这些人仍然可以充当证人。2.法人不能充当证人。3.承办本案的侦查人员、鉴定人员、辩护人和翻译人员等不能作为本案的证人。如果确需他们作证,就不应再担任本案的侦查、鉴定、辩护、翻译工作。二、现场访问的内容(一)案件发生、发现的情况1、案件发生的情况。(1)案件发生的具体时间、地点,发现的详细经过;(2)犯罪分子进入现场和接近被害人的方法;(3)犯罪分子采用什么手段作案;(4)犯罪分子作案的先后过程;(5)犯罪分子作案后逃离现场的时间、乘用的交通工具和逃离的方向;(6)有关犯罪分子的情况,包括人数,体貌特征,行为特征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