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复工工作方案228关于加强停建煤矿复工工作的通知各产煤乡镇、各煤矿企业:根据2012年1月30日XX省政府召开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电视电话会议、XX省煤矿证照及相关事宜联合审批联席会议纪要第11次会议精神及《XX县区停建煤矿复建工作实施方案》,为切实做好我县停建煤矿复工工作,防止煤矿在复工过程中事故发生,确保煤矿安全形势稳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将煤矿复工工作要求通知如下:一、加强煤矿复工工作的组织领导各乡镇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煤矿复工工作领导小组,制定本辖区复工工作的安全技术措施及具体的实施标准,并指导帮助停建煤矿企业恢复正常建设。各煤矿企业要成立相应领导小组,制定煤矿复工前准备工作及安全技术措施,落实安全管理的主体责任,做到任务明确、责任到人、措施到位。排除安全隐患,并按照有关程序,上报煤矿复工验收工作申请。二、煤矿复工工作对象黔府办发电【2011】158号文件要求停建的煤矿三、煤矿复工工作要求(一)煤矿必须取得相关合法有效的建设手续。(二)煤矿各项安全生产技术措施完善,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配备到位并能满足安全要求,复工前须完成对职工的岗位培训。要切实落实冒顶处理和提升运输等安全技术措施,有效防范零星事故发生。(三)矿井通风系统稳定可靠,风量满足需要。申请复工煤矿必须对井下通风设施设备进行全面检查,进行一次全矿井风量测量和配风工作,保证满足矿井下各用风地点风量的需要。(四)矿井防治水工作必须到位,具有完善可靠的排水系统,水害防治机构、队伍健全,配齐专业技术人员和探放水人员;水泵配备的数量、排水管路敷设、排水能力及水仓仓容、第1页共2页探放水设备配备要符合《煤矿防治水规定》规定;井田范围内的水文地质资料、采空区范围清楚可靠;探放水安全技术措施符合实际。(五)矿井“六大系统”建设必须满足《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建设完善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通知》(安监总煤装"2010"146号)、《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管理暂行规定》(安监总煤装"2011"15号)和《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基本规范(试行)》(安监总煤装"2011"33号)要求。已建成投入使用的系统必须达到“系统可靠、设施完善、管理到位、运转有效”的要求。(六)矿井不存在《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八条第二款所列的十五类重大安全生产隐患。(七)煤矿在未得到复工批复前,不得安排擅自安排工人下井作业,一经发现,情况属实的,将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上限处罚;造成事故的,将严格追究相关责任人法律责任。(八)各煤矿驻矿安监员必须按照《XX省地方煤矿驻矿安全监管员管理办法》的要求驻矿监督落实。以上工作要求请各产煤乡镇政府、安监站督促落实。XX县区安监局二○一二年二月二十八日第2页共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