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縣九十七年勞資和諧運動大會競賽規程第一章總則第一條:宗旨:為提倡勞工正當體育休閒活動,增進勞工身心健康,促進勞資和諧,加強團結愛國,特舉辦高雄縣勞資和諧運動大會。(以下簡稱本會)第二條:指導單位:高雄縣政府主辦單位:高雄縣政府勞工局承辦單位:高雄縣大寮鄉永芳國民小學協辦單位:高雄縣政府教育局、高雄縣立體育場、高雄縣總工會、產業總工會、職業總工會、工業會、Happy勞工志工隊、各事業單位、各產職業工會、職工福利委員會第三條:競賽日期及地點:高雄縣九十七年勞資和諧運動大會訂於中華民國97年11月23日(星期日)上午8時起在本縣縣立體育場舉行。第四條:參加對象:本縣各公私營廠礦企業單位負責人暨員工及各產職業工會(以工作所在地為主)會員及會務人員。一、參加資格:分青年、壯年二組,其年齡區分如下:(一)民國57年(含57年)以前出生者為壯年組。(二)民國58年(含58年)以後出生者為青年組。二、參加比賽應攜帶證件:(一)選手應攜帶國民身分證及勞保卡影本或公保卡(由原服務單位加蓋與正本無訛)。(二)工會會員另攜帶服務證。三、分組:徑賽區分(一)產業組男、女。(二)職業組男、女。四、其餘各項團體比賽不分組,但報名隊數如未達3隊時,不予比賽。第五條:本會設置錦標種類如下:一、徑賽:分為產業組及職業組(一)徑賽:分青年、壯年組100公尺(女)、200公尺(男)、5000公尺(男、女)。(二)大隊接力:男子2000公尺大隊接力十位(替補二位)、女子1000公尺大隊接力十位(替補2位)。二、拔河:(男、女)三、趣味競賽:(男女組合)分項錦標。四、球賽:(一)桌球:(男、女)。(二)羽球:(男、女)。(三)網球:(男、女)。第二章徑賽第六條:男子徑賽項目:200公尺、5000公尺、2000公尺大隊接力。第七條:女子徑賽項目:100公尺、5000公尺、1000公尺大隊接力。第八條:競賽規定:每單位註冊運動員報名人數不限。第三章拔河(八人制)第九條:拔河競賽項目如下:一、男子拔河。二、女子拔河。第十條:拔河競賽規定如下:一、參加比賽之選手以各競賽代表單位所轄(屬)之同一投保單位組成之。二、每隊註冊運動員每隊以10人為限(不足8人不得出場比賽)。三、各隊報名人數為10人〈出賽8人,2人候補〉。四、男子組:每隊八人體重總和在600公斤以下。五、女子組:每隊八人體重總和在520公斤以下。六、各單位比賽程序均事先由大會公開抽籤排定之。七、在規定比賽時間1小時前須整隊聽候過磅,持過磅單(附相片)測量體重,未測量體重之選手不得參加比賽。八、每隊須於排定比賽時間前10分鐘,提出比賽名單出場檢錄,而後呈一路縱隊進入拔河道。檢錄時,人數不足8人以棄權論,並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補賽。九、比賽場地:拔河道左右兩公尺內及拔河道後方為限制範圍。拔河道長34公尺、寬90公尺,中間劃一中心線〈紅色〉,距中心線2公尺處各劃一決勝線〈白色〉,距決勝線50公分處各劃一預備線〈藍色〉,距預備線10公尺內為選手區。選手區後端各有4、5公尺安全區〈比賽開始前,選手必須在選手區內〉。十、比賽用繩:採用審定合格之拔河繩,記號如拔河道之規定,分別以紅、白、藍色膠帶貼牢。十一、服裝規定:著運動服〈不得穿著柔道服或跆拳道服,亦不得戴手套〉。穿拔河鞋或運動鞋〈不得赤足,不得穿釘鞋或鞋底有突起物之鞋〉。十二、每場比賽分3局,採3戰2勝制。……十三、每隊設指揮乙人,指導乙人、指揮全隊〈不得吹哨、鳴笛〉,其他任何人不得進入場內為啦啦隊。十四、比賽開始第1局場地由雙方猜拳選定之,第2局交換場地,若需第3局,再由雙方領隊抽籤選場地;每局得合於總體重限制內更換隊員,惟當局重賽不得換隊。十五、選手就定位後,主審裁判發出「舉繩」口令,雙方選手提起繩子。聞「拉緊」口令時,雙方選手使力讓繩子有伸展、緊繃狀態。主審調整中心線時,雙方領隊或教練配合主審手勢,快速調整己隊位置,使中心線能符合;聞「預備」口令,雙方選手靜止不動,保持拉繩狀態;聞主審發出「開始」口令後,進行比賽。當一方決勝記號被拉至另一方決勝記號時,主審裁判鳴笛判定勝負。十六、比賽無時間限制,直到分出勝負。十七、繩子應向後拉,不得左右搖擺或故意放手鬆繩傷害對方,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