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送公務人員出國專題研究實施計畫」修正對照表修正規定現行規定說明一、行政院(以下稱本院)為選送公務人員出國專題研究,以增進其專業知能及國外新知,並應國家建設需要,特依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訂定本計畫。一、行政院(以下稱本院)為增進現職公務人員與業務有關之知識技能及國外新知,以應國家建設需要,特依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訂定本計畫。酌作文字修正。二、本計畫每年專題研究項目、研究期間、前往國家、研究人員及其他與專題研究有關事項,由本院秘書長會同考試院秘書長召集之「選送公務人員出國進修審核小組」(以下簡稱審核小組)審議。前項審核小組由本院、司法院、考試院、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外交部、教育部、經濟部、本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本院經濟建設委員會、本院國家科學委員會、本院人事行政局(以下簡稱人事局)、臺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等機關代表組成。其審議原則,由人事局擬訂,提請審核小組審定。五、每年專題研究項目、研究期間、前往國家、研究人員及其他與專題研究有關事項,由本院秘書長會同考試院秘書長召集之審核小組審議。前項審核小組由本院、司法院、考試院、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外交部、教育部、經濟部、本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本院經濟建設委員會、本院國家科學委員會、本院人事行政局、臺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等機關代表組成。一、為求規範之系統化,原第五點移列為本點規定。二、原「公務人員出國專題研究審核小組」,其審議事項非僅限於公務人員出國專題研究有關事項,實際上尚包含菁英領導班正、備取學員等公務人員出國進修有關事項,爰於第一項將其名稱修正為「選送公務人員出國進修審核小組」,以求名實相符。三、為利審核小組之運作,第二項後段增訂由人事局擬訂審議原則,提請審核小組審定。三、選送出國專題研究(以下簡稱專題研究)期間為三個月至六個月;有三、選送出國專題研究(以下簡稱專題研究)期間為三個月至專題研究期間原則為三個月至六個月,因此,縮短或延長研究期間未逾三至超過六個月之必要者,應經審核小組同意,始得延長,延長期間最長為三個月。六個月。必要時,得經審核小組同意後延長之;其延長期間,最長為三個月。六個月期限者,向由本院審酌核定辦理;惟如有延長至超過六個月必要時,始須提經審核小組同意,為求明確,本點酌作文字修正。四、各機關、學校選送出國專題研究之公務人員,應符合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第九條規定,並具備下列各款條件者:(一)高等考試或相當高等考試之特種考試及格,或薦任升官等考試及格,或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畢業。(二)所任職務為委任(派)第五職等以上,並經審定為合格實授或准予登記。(三)連續任職三年以上,並擔任與專題研究項目有關工作一年以上。(四)年齡在五十五歲以下,身心健康。(五)最近三年未曾出國進修或研究,且最近五年未曾參加本計畫出國專題研究。四、各機關、學校公務人員,符合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第九條規定,並符合下列條件者,得優先選送:(一)高等考試或相當高等考試之特種考試及格,或薦任升官等考試及格,或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畢業。(二)各機關、學校組織編制中委任(派)第五職等(合格實授或准予登記)以上之職務。(三)連續任職三年以上,並擔任與專題研究項目有關工作一年以上。(四)年齡在五十五歲以下,身心健康。(五)最近三年未曾出國進修或研究,且最近十年未曾參加本計畫出國進修、研究。一、將原「得優先選送」文字修正為「始得選送」,將優先選送條件修正為必要選送條件,避免短期內重複選送同一人出國進修,以有效運用訓練進修資源,並酌作文字修正。二、第二款酌作文字修正。三、第五款「最近十年」未曾參加本計畫出國專題研究之規定,修正為「最近五年」,以因應知識技能日新月異之趨勢。四、第五款有關「最近三年未曾出國進修或研究」之規定,與「菁英領導班實施計畫」第三點第一項第一款之選送條件規範一致,係為避免各機關推薦人員短期內重複出國進修或研究,因此,各主管機關應依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以下簡稱訓練進修法)第八條所定公務人員進修之情形(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