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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案件裁判规则(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审判长吴庆宝法官培训讲稿)作者简介:吴庆宝,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审判长、高级法官。1964年10月8日,出生于山东省招远市。1985年7月,毕业于北京大学法律系经济法专业,获法学学士学位。长期在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和民事审判第二庭工作。1987年10月至1988年3月,到国务院中国经济法规研究中心研究部帮助工作,曾筹备参加全国经济法制工作研讨会、全国法制系统工程研讨会、反不正当竞争国际研讨会等。1991年参加筹备第二次全国经济审判工作会议;1993年秋参加起草全国法院院长会议主报告等文件;1994年初,参加起草最高法院任建新院长在第八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上的报告;1994年参加起草第三次全国经济审判工作会议主报告等文件。负责主审不服各省市高级人民法院判决,由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二审经济纠纷案件,尤其侧重审理期货、证券、保险等新类型金融案件。到目前为止,共参与审理各类二审、再审、请示等经济纠纷案件逾1000件;直接主审审结各类经济纠纷案件逾300件。同时参与起草《合同法》、《担保法》、《民事诉讼法》等司法解释工作,负责制定《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等大型司法解释。个人主要著作:已出版和发表法学著作、论文等500余万字。1987年出版《经济诉讼基础知识》;1988年出版《经济司法实务》;1994年出版《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二审再审经济纠纷案例选集》第一集、《保证合同纠纷案件审判适用》(参加编写);1995年出版《中国经济审判实用全书》(常务副主编);1997年出版《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二审再审经济纠纷案例选集》第二集(参加编写并统稿);1999年出版《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金融纠纷案例选遍》(参加编写并统稿)。2002年出版《商事审判热点难点研究》;2003年出版《典型合同判解研究》、《合同权益疑难案件判定解说》、《商事审判实务难点精解》、《期货交易民事责任》(主编);2004年出版《民事判决书制作与改革难点解评》、《裁判的理念与方法》。1985年9月至今,在《人民日报》、《经济日报》、《经济参考报》、《法制日报》、《人民法院报》、《人民司法》、《法律适用》等报刊发表民商法论文、文章和案例逾百篇。至1995年9月,兼任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主编的季刊《经济审判参考资料》责任编辑,1995年9月至今,兼任该季刊编审。1999年以来,为《经济审判指导与参考》第一至四辑撰稿并任编委,现为《民商审判指导与参考》编委会编委。第一章合同的解释标准所谓合同的解释,是指对合同及其相关资料的含义所作出的分析和说明。就是法官依据一定的事实,遵循一定的规则,对合同的内容和含义所作出的准确说明。由于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即使具有丰富的交易经验和雄厚的法律知识,也不能对未来发生的各种情况事先都作出充分的预见,所以在合同中出现某些漏洞,甚至某些条款不明确、不具体,是难以避免的。这就需要对合同的内容进行必要的解释,合同的解释有助于使合同的内容得到补充和完善。合同解释的直接目的在于正确地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从而合理地解决合同纠纷。从司法实践来看,对合同所作的解释,一般应当按以下原则进行:第一节以当事人间存在合理的争议为解释的前提一、对合同进行解释前提条件的不同认识我国《合同法》第125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对合同条款进行解释。此条规定的“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含义是什么,法律并没有进一步作出规定。在实践中,有一种观点认为,所谓“理解有争议”,是指凡是双方对合同的条款有不同的理解,不管此种条款在一般人看来是否清楚的与确定的,就应当认为双方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并应当对合同的内容进行解释。另一种观点则认为,不能认为只要双方对合同的条款有不同的理解就要对合同条款作出解释,如果按照一般人的理解,合同的条款规定是明确的与清楚的,而仅仅是一方当事人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不恰当地对合同条款作出不同的理解,此种情况不应当属于需要对合同进行解释的范畴。二、对合同进行解释前提条件的确定规范所谓“理解有争议”,应当是指按一般人的观点,合同条款的规定是不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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