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省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管理规定实施细则为进一步加强对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管理,规范进口废物审批程序,根据《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办法》、《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某省限制类进口废物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本细则。细则着重对《规定》中“地方预审、经营情况和年度环境保护报告备案”内容进行了细化,根据我省实际情况制定了相应的实施细则,其他规定与要求参看《规定》,本细则中不作重复。一、进口废物地方审查程序(一)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1.申请条件详见《规定》(附件1)或《某省进口废物申请指南(修正版)》。2.申请应当提交材料申请单位(固体废物加工利用企业)应当提交下列材料:(1)书面申请报告。(2)申请表(见附件2)。(3)环境保护报告(见附件3)。《规定》发布实施后首次申请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的加工利用企业应提供符合要求的《环境保护报告》,该报告可委托有关单位进行编写。(4)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证明材料(见附件4)。(5)设区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情况及意见表(见附件5)。(6)近3年内领取过相同种类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的单位,加工利用场地、设施、设备及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和措施,相关环境管理制度或人员未发生变化的,免于提交相应证明材料;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不需要重新履行环评和验收等手续的,免予提交有关符合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有关规定的证明材料。上述未变化事项,应当在申请表中备注栏注明上次申请日期及未发生变化的事项(免于提交的证明材料清单详见附件4备注)。3.地方审查程序(1)由于我省进口废物加工利用企业家数众多,为加快办理与审查速度,根据属地管理原则,申请《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目录》中固体废物进口的,由固体废物加工利用企业向所在地设区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相关材料。(2)设区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通过书面审查和实地核查等方式对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审核,并于每个月5日前将设区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情况及意见表(见附件5)、企业相关申请材料和申请材料汇总清单(见附件7)以公函形式报送某省固体废物监督管理中心。(3)某省固体废物监督管理中心对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进行审查,根据设区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及现场抽查结果,于20个工作日内将省厅监督管理情况及初审意见、企业相关申请材料和申请材料汇总清单以公函形式报送环境保护部。(二)自动许可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1.申请《自动许可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目录》中固体废物进口的,由固体废物加工利用企业直接向环境保护部提出申请。2.符合《规定》要求需要申请自动许可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加工利用企业,应先由所在地设区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_____市关于对(填写企业名称)申请进口自动许可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的监督管理情况表》(见附件6)。3.省固废监督管理中心根据设区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和抽查结果,出具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情况表,并报送环境保护部。4、对于同时申请了限制类可用作原料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的企业,如果设区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已经出具了《____市关于对(填写企业名称)申请进口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的监督管理情况及意见表》,企业在申请自动许可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时,可以直接向我厅申请出具监督管理意见。二、经营情况和年度环境保护报告备案程序进口固体废物的加工利用企业应当于每季度第1个月15日之前将上季度进口固体废物经营情况,向所在地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附报表(报表样式见附件8),并抄送所在地设区市和县(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进口固体废物的加工利用企业应于每年1月15日之前将上年度环境保护报告(并附上年度进口固体废物加工利用经营情况报表,见附件8),向所在地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抄送所在地设区市和县(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设区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有关情况汇总后于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