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关系管理模块主讲:杨海清课程大纲:第一部分劳动法与劳动关系第二部分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第三部分劳动合同与集体合同第四部分劳动保护第五部分劳动争议仲裁第六部分工伤与工伤保险第一部分劳动法与劳动关系一、劳动法的概述:1、劳动法的概念*广义理解与狭义理解*¡°劳动法¡±与《劳动法》2、劳动法律之间的关系:*新法与旧法*上位法与下位法*特别法与一般法*国内法与国际法正在酝酿出台的法律法规介绍:*《社会保险法》*《工资条例》*《工伤保险条例》*《女职工保护条例》*《全国养老保险接续制度》*《社会保险档案管理的规定》*《上海市职工代表大会条例》*《关于适用<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劳动争议纠纷若干程序问题的意见》*《上海市综合保险改革方案》*《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试行办法》问题:《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实施日期?《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的实施日期?※《关于外来从业人员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若干问题的通知》7月1日起单位:参加城保/含新单位个人:城镇户籍,45周岁以下,建立劳动关系允许:非城镇户籍,45周岁以下,建立劳动关系,专业技术职称或技师\高级技师排除:自由职业者要求:社会保险范围\基数与本市一致※公积金新政:《上海市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屋租赁费用实施办法(试行)》10月1日起三类人员可提(本人或配偶同户直系亲属)公积金交房租1.享受本市廉租房政策的职工2.承租经济适用住房的职工3.月房租超家庭月收入20%的职工最大的收益者是?其他:装修\重大疾病3、“劳动法”调整的对象:(1)适用的对象: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简称用人单位),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用人单位的主体资格(扩大性的解释)*劳动者的主体资格(扩大性的解释)(2)依照执行的对象: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的工勤人员*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组织的非工勤人员*其他通过劳动合同(包括聘用合同)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团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用人单位范围的扩大:依法成立的会计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3条•劳动合同签订主体的扩大:用人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的,可以订立。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的,可以受用人单位委托订立。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4条•部分排除范围: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政府部门为安置就业困难人员提供的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费补贴的公益性岗位,其劳动合同不适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以及经济补偿的规定。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12条劳动法的适用范围用人单位劳动者民办非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劳动者劳动者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务员非公务员工勤人员其他劳动者事业企业化管理比照公务员制度劳动者√√×√√非工作人员工作人员×√工作人员非工作人员×√各种类型企业劳动者劳动者√√劳动法的适用范围特殊主体:农村劳动者现役军人外国人经商的农民企业职工务农的农民√√×××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企业就业的√问题:家庭保姆、保险代理人受劳动合同法调整吗?二、劳动关系概述1、劳动关系的概念:是指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为其成员,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提供有报酬的劳动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请用三个判断要素判别建筑公司与转包工人关系2、劳动关系的确立: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法第7条3、劳动关系的确认: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10条举例说明:1、用工之日、建立劳动关系、签订劳动合同之间的时间关系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劳动合同法第10条2、用工单位、劳务派遣公司、被派遣员工之间的关系3、劳动关系调节的手段:劳动法律法规;劳动合同;集体合同;职工大会或职代会;企业内部劳动关系管理规则;劳动争议仲裁等。4、劳动关系管理制度的概念:企业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