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专利行政执法办案细则(试行)2010.01.18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处理和调解专利纠纷、查处假冒专利行为,保护专利权,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专利行政执法办法》、《安徽省专利保护和促进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细则。第二条处理专利侵权纠纷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遵守合法、公正、请求、合议、回避、及时等原则。查处假冒专利违法行为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及时查处。调解专利纠纷,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促使当事人相互谅解,达成调解协议。第三条知识产权局应当设置专门机构或配备专职人员处理和调解专利侵权纠纷、专利纠纷,查处假冒专利行为。办案人员应当持有安徽省人民政府颁发的安徽省行政执法证件或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发的专利行政执法证件。办案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当严肃着装。第二章专利纠纷的处理第四条知识产权局应当事人请求,可以处理和调解下列专利纠纷:(一)专利侵权纠纷;(二)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三)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归属纠纷;(四)发明人、设计人资格纠纷;(五)职务发明的发明人、设计人的奖励和报酬纠纷;(六)在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专利权授予前使用发明而未支付适当费用的纠纷。对于前款第(六)项所列的纠纷,当事人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调解的,应当在专利权被授予之后提出。第五条请求知识产权局处理专利侵权纠纷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请求人是专利权人或利害关系人;(二)有明确的被请求人;(三)有明确的请求事项和具体事实、理由;(四)属于受案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的受案范围和管辖;(五)当事人没有就该专利侵权纠纷向人民法院起诉。第一项所称利害关系人包括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专利权的合法继承人。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中,独占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单独提出请求;排他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在专利权人不请求的情况下可以单独提出请求;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普通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不能单独提出请求。第六条请求知识产权局处理专利侵权纠纷的,应当提交请求书,并且按照被请求人的数量提供请求书副本。包括下列材料:(一)请求书。应当记载以下内容:1、请求人的姓名或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委托代理人的,代理人的姓名和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2、被请求人的姓名或名称、地址;3、请求调解的具体事项和理由。(二)主体资格的证明文件。请求人是个人的应提交居民身份证或其它法律证明文件;请求人是法人的应提交营业执照副本或法人执照副本。(三)专利证书。请求人应提交所涉及的专利权有效的证明文件:专利证书、当年缴纳专利年费的收据或专利法律状态检索报告、授权的专利说明书文本。(四)证据。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结论和勘验笔录等。专利侵权纠纷涉及实用新型专利或外观设计专利的,知识产权局可以要求请求人出具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对相关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进行检索、分析和评价后作出的专利权评价报告。第七条知识产权局应当自收到专利侵权纠纷请求书之日起7日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并书面通知请求人。自受理之时起7个工作日内,由案件审查人员填写《专利纠纷案件立案审批表》,注明审查意见,提交行政执法处(科)(以下简称处)负责人审核,负责人签署审核意见,并决定合议组组长、主审员、参审员人员,呈送分管领导审批后,由受理人员将案件登记在专利纠纷案件登记簿上并按序编号,立案日以审批日为准。决定立案的,应当自立案之日起7日内应将请求书副本、答辩通知书送达被请求人,告知其权利和义务。被请求人应当自收到请求书副本之日起15日内提交答辩书和相关证据。被请求人未提交答辩书和相关证据的,不影响知识产权局对专利侵权纠纷的处理。第八条知识产权局处理专利侵权纠纷,可以根据案情需要决定是否进行口头审理。决定进行口头审理的,应当至少在口头审理3日前让当事人得知进行口头审理的时间和地点。当事人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