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民政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适用规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保证案件承办部门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公平、公正地适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制度,确保行政处罚的合法性、合理性,保障民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准确适用。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第二条昆明市县级以上民政行政主管部门在昆明市行政辖区内依据《昆明市民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实施行政处罚的,适用本规则。第三条适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实施处罚时,应当坚持合法性原则,过罚相当原则,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平等原则,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第四条法律、法规、规章中规定的可以选择处罚种类和罚款幅度的,在幅度范围内分为显著轻微违法、轻微违法、一般违法、严重违法、比较严重违法、特别严重违法六个档次,根据上述六种档次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第五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处罚:(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三)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四)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五)违法行为终止之日起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第六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从轻处罚:(一)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诱骗、教唆实施违法行为的;(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四)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五)共同实施违法行为中,起次要作用的;(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可以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形。有上述从轻或减轻处罚情形的,一般应在处罚标准内按照较低金额处罚或者降低一个档次处罚。第七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从重处罚:(一)违法行为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环境保护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情节严重的;(二)违法情节恶劣,且造成严重后果的;(三)不听劝阻,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四)共同实施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五)多次实施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屡教不改的;(六)妨碍执法人员查处其违法行为的;(七)藏匿、销毁违法证据的;(八)胁迫、诱骗他人或教唆未成年人实施违法行为的;(九)对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查证属实的;(十)在发生自然灾害或其他非常情况下实施违法行为的;(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依法从重处罚的情形。有上述从重处罚情形的,一般应在处罚标准内按照较高金额处罚或者提升一个档次进行处罚。第八条案件承办人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及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的规定提出处罚建议,并在调查终结报告中对所建议做出的行政处罚说明事实、理由、依据及标准。承办部门负责人认为案件承办人所建议的处罚档次不当,提议改变处罚档次的,应当说明理由。第九条案件承办人对其所建议的处罚档次没有按规定作出说明的,承办部门负责人应当要求案件承办人作出说明。承办部门负责人认为案件承办人所建议的处罚档次缺少必要证据证明的,应当要求案件承办人补充有关证据。第十条承办部门根据调查依法对案件作出降低或者提高处罚档次的,应当报主管领导审核决定。第十一条县级以上民政行政主管部门对所属执法机构自由裁量标准适用情况应当加强监督检查。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构成执法过错的,依照相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过错责任:(一)因适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撤销或者变更的;(二)因适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行政复议机关撤消或者变更的;第十三条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必须及时移送司法机关调查处理。第十四条违法事实切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第十五条民政行政处罚机关作出对公民处以超过5000元、对法人、其他组织处以超过5万元罚款以及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