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免征申请报告关于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问题的规定关于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问题的规定(XX市物价局XX市财政局2005年6月20日)根据XX省物价局、XX省财政厅《关于XX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陕价行发〔2005〕90号)的规定,现就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称“城市配套费”)收取标准及有关问题规定如下。一、城市配套费的收取范围及用途本市城市规划区XX县区城及试点建制镇规划区范围内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建设项目,其建设单位和个人均按规定缴纳城市配套费。城市配套费用于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城市道路、桥涵、供水、排水(排污、排洪)、公共交通、道路照明、环卫绿化、垃圾处理、消防设施及天然气、集中供热等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二、城市配套费的收费标准城市配套费按建设项目的建筑面积计征。具体收费标准如下:(一)XX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主XX县区范围内(东到洪庆,西到纪阳,南至长安滈河,北至渭河)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按每平方米150元计征。(二)XX县区、XX县区及泾渭新城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按每平方米100元计征。(三)XX县区、XX县区、XX县区、XX县区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按每平方米40元计征。(四)国家及省政府确定的试点镇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按每平方米10元计征。市属建制镇、试点镇可参照上述标准执行。(五)对不便于核定建筑面积的建设项目,按工程总造价的5%计征。(六)对未建设天然气或集中供热设施的县(区),在收第1页共8页取或确定城市配套费具体收费标准时,要按10%、12%比例相应扣除天然气或集中供热部分收费。三、城市配套费管理措施(一)城市配套费的减免按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执行。除此之外,城市配套费应足额收缴。(二)城市配套费属专项收费,征收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城建专项收费票据,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城市配套费专款专用,收费资金的10%用于城市天然气公网建设,12%用于城市集中供热公网建设,3%用于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其余部分用于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三)城市配套费实行收费许可证管理制度,各收费单位应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亮证收费,自觉接受各级价格、财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四、城市配套费征收新标准自2005年7月15日起执行。其中住宅建设配套费仍按原标准征收,新标准推迟至10月1日开始执行。附件:XX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实施细则附件:XX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简称城市配套费)的征收和管理工作,加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根据XX省物价局、XX省财政厅陕价行发〔2005〕90号《关于XX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的城市配套费是指政府为建设和维护管理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向建设单位或个人征收的城市建设费用。第三条凡本市城市规划区域内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本实施细则缴纳城市配套费。第四条XX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是本市城市配套费征收管理工作的行政管理部门。其下属的XX市城建费用征收管理处(以下简称收费处)具体负责城郊6区城市配套费的征收管理工作。第2页共8页西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负责其辖区内的城市配套费的征收管理工作。西安曲江XX县区管理委员会及西安浐灞河流域综合治理开发建设管理委员会,接受市建委委托负责其辖区内的城市配套费的征收管理工作。规划、财政、物价、国土、房屋、市政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城市配套费的征收管理工作。第五条城市配套费专项用于城市道路、桥涵、供水、排水(排污、排洪)、公共交通、道路照明、环卫绿化、垃圾处理、消防设施及天然气、集中供热等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的建设和维护。第六条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在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前缴纳城市配套费。缴纳城市配套费时应提交具有核准职权的部门核准的建审平面图、建筑面积、投资概算等相关资料,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