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名称】北美事务协调委员会与美国在台协会间环境保护技术合作协定第四号执行办法(译)【颁布部门】【颁布时间】1999-07-08【正文】北美事务协调委员会与美国在台协会间环境保护技术合作协定第四号执行办法(译)1北美事务协调委员会与美国在台协会环境保护技术合作协定第四号执行办法(公元二○○○与二○○一年美国会计年度计划)第一条目的前称为北美事务协调委员会之驻美国台北经济文化代表处与美国在台协会订定本执行办法,以实施一九九三年六月二十一日所签订之北美事务协调委员会与美国在台协会环境保护技术合作协定(以下简称“本协定”)下之计划活动。本协定业已从一九九八年六月二十一日续约至二○○三年六月二十一日。驻美国台北经济文化代表处与美国在台协会分别透过其合作机构即在台北之环境保护署与在美国华盛顿之环境保护署,应执行各项计划工作,决定未来合作活动之优先顺序,并订定各项执行办法以规定未来合作活动之各项工作计划。第二条授权本执行办法所列各项活动,应依该协定之一般条件与条款执行,本执行办法爰附加于本协定,并成为本协定之一部分。第三条工作范围依本执行办法执行之各计划工作,如附件一(驻美国台北经济文化代表处与美国在台协会技术合作计划摘要与说明)与附件二(驻美国台北经济文化代表处与美国在台协会技术合作计划估计预算)。第四条美国在台协会之义务美国在台协会依本执行办法所负义务为:一推动各项工作并管理附件所列之经费;二提供推动各项工作所需人员、设备与其他支援;三对驻美国台北经济文化代表处、在台北之环境保护署、美国环境保护署及其他适当机构代表间之相互谘商,提供支援及便利;以及四每年或本执行办法期限终了时,美国在台协会依本执行办法第六条自驻美国台北经济文化代表处收到之经费应将其使用情形,向驻美国台北经济文化代表处提出报告。第五条驻美国台北经济文化代表处义务驻美国台北经济文化代表处依本执行办法所负义务为:一依该协定第五条与本执行办法第六条之规定,提供一切必要之财务、行政及其他协助,以支付美国在台协会推动附件所列之工作;二对美国在台协会、在台北之环境保护署及其他适当机构代表间之相互谘询,提供指导及便利:三若有工作要在台湾实施,应确保在台湾进行工作之所有必要之后勤安排,包括训练与会议设施之提供,均于各该工作开展前完成。第六条财务安排驻美国台北经济文化代表处,在本执行办法有效期内之各会计年度,于美国在台协会依本执行办法开展各项活动之前,按该协定第五条之规定,应依本执行办法附件所列美元经费额度预付予美国在台协会。此等经费系供美国在台协会支应其于各该会计年度内,依附件所示应履行之工作推展所发生之各项费用。美国在台协会于收到各该会计年度驻美国台北经济文化代表处预付之经费时,应即开始履行前述工作。驻美国台北经济文化代表处预付予美国在台协会之经费,于本执行办法有效期届满时,如有剩余,应归还驻美国台北经济文化代表处。第七条智慧财产权之考虑有关本执行办法从事之各项活动,预期并不产生考虑智慧财产或商业机密资料之问题。第八条生效日期、修订与终止本执行办法自最后签署之日起生效,除双方同意予以延长或终止外,效期两年。双方得随时以书面协议修订本执行办法。本执行办法终止时,尚未完成之活动,其效力或期限并不受影响。为此,双方各经合法授权之代表,爰于本执行办法签字,以昭信守。本执行办法以英文缮制两份订于华盛顿。驻美国台北经济文化代表处姓名:罗致远职衔:副代表日期:一九九九年七月八日美国在台协会姓名:施蓝旗职衔:副执行理事日期:一九九九年七月八日附件一二○○○会计年度工作驻美国台北经济文化代表处与美国在台协会技术合作计划摘要说明一工作名称:温室气体排放许可交易制度预定执行日期:二○○○会计年度主要产品\结果:赴美考察拨给美国在台协会之经费:美金零元整在台北之环保署经费:美金肆仟元整工作估计总费用:美金肆仟元整技术范围:美国在台协会经由其合作机构,美国环境保护署,承诺与驻美国台北经济文化代表处与其合作机构,在台北之环境保护署,进行温室气体排放许可交易制度人员训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