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方案备案管理细则【发布单位】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发布文号】安监总厅危化〔2007〕62号【发布日期】2007-04-26【生效日期】2007-04-26【失效日期】【所属类别】政策参考【文件来源】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工作规则(试行)(安监总厅危化〔2007〕6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为严格执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号),规范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了《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工作规则(试行)》,自印发之日起试行,试行期1年。现将该工作规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实践中如有问题,请与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危化司联系。联系人:程云书电话:010-64463239二○○七年四月二十六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工作规则(试行)为贯彻执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第1页共6页(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号),规范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安全监管总局)负责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一、建设项目范围(一)国务院审批(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二)中央企业投资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三)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建设项目。(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二、工作方式(一)组织形式⒈安全监管总局负责的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的审查或者审核工作由安全监管总局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司(以下简称危化司)组织,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中国化学品安全协会作为技术支撑单位参与,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事项由安全监管总局审议、决定。⒉根据建设项目的实际情况,可以将安全监管总局负责并受理的建设项目安全许可中审查工作,委托建设项目所在地的省(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或者该建设项目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受托单位)承办,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事项由安全监管总局审议、决定。(二)工作方式⒈在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时,采取组织专家集中审查的方式。对国内没有生产(储存)、大型联合生产、选址在生产生活相对密集区域和在组织专家集中审查时专家提出需要到现场核查的建设项目,组织专家赴建设项目现场核查。⒉在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时,采取组织专家到建设项目现场进行审查的方式。⒊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及有关资料的审核工作,第2页共6页采取组织专家集中审核的方式。三、工作程序(一)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工作程序⒈危化司对建设单位提交的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申请文件、资料进行签收和登记,并向建设单位反馈申请文件、资料的签收情况。⒉危化司确认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申请时间和确定申请编号。⒊危化司组织技术支撑单位对建设单位提交的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申请文件、资料的项目、份数和格式进行审核,提出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申请文件、资料补正或者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申请受理的意见。⒋危化司对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申请文件、资料的审核意见进行审查,并做如下处理:⑴对需要补正申请文件、资料的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申请,签发《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申请文件资料补正告知书》;⑵对予以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申请,签发《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⒌危化司对受理的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申请,将根据实际情况分别按如下方式处理:⑴直接审查方式①在组织审查前,审定参与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审查工作的专家组组成,并发出审查工作通知。②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集中审查建设项目安全许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