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县区镇(办)财政管理体制调整方案为进一步理顺区与镇(办)的财政分配关系,巩固农村税费改革成果,更好落实省直管县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保障区、镇(办)两级政府职能的有效发挥和健康运行,推进新一轮经济发展,区政府决定调整镇(办)财政管理体制。同时,为充分调动镇(办)生财、聚财、理财积极性,以增加镇(办)财力,增强镇(办)活力为出发点,夯实镇(办)财政基础,逐步建立比较稳固的天元财政,特制定全区镇(办)财政管理体制调整方案。一、基本原则(一)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分灶吃饭的原则。在现行市对区财政管理体制的基础上,对镇(办)统一实行分税制财政体制,充分发挥镇(办)的职能作用,调动镇(办)当家理财的积极性。(二)财权与事权相匹配的原则。进一步明确财权事权,合理界定区与镇(办)两级的收支范围,理顺区与镇(办)的财政分配关系。(三)保证重点支出的原则。在确保正常运转、民生保障、法定支出需要的前提下,集中财力、突出重点,加大对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的投入,保障社会管理和社会稳定的支出需求,促进区域经济社会健康快速稳定发展。(四)鼓励增收节支和统筹平衡的原则。鼓励镇(办)增收节支,培植财源,可持续发展。根据镇(办)实际可用财力和支出需求,在坚持公平公正的前提下,统筹平衡各镇(办)之间的支出标准上的差距。根据以上原则,实行划分收支,核定基数,定额补助,结算分成,比例递增、逐年调整,自求平衡,体制五年的新一轮的镇(办)财政管理体制。二、收支范围的确定(一)收入范围的确定各镇(办)行政范围内所有财政收入,除应缴中央、省、市级外,均按照下列范围划分。第1页共5页1.区级收入。园区范围内工业企业、全区范围内的房地产企业、建筑安装企业、金融保险企业及其他经认定的区属企业和项目(不含镇(办)建筑公司和镇(办)置业公司)形成的税收收入。包括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资源税、印花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全区范围的契税、耕地占用税、土地出让收入、政府性基金(含规划配套费、森林植被恢复费、防洪保安基金)、区属行政事业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区属罚没收入和财政其他收入。2.镇(办)收入。镇(办)辖区范围内剔除属于区级收入外的所有企业(含镇(办)建筑公司和镇(办)置业公司)和项目形成的税收收入。包括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营业税、城市维护税、教育费附加、资源税、印花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二)支出范围的确定根据财权与事权相统一的原则,镇(办)财政的支出范围根据事权划分来确定。镇(办)财政应承担本级政府机关运转所需支出及本地区经济、事业发展和社会管理所需要的支出。主要为:镇(办)党委、政府等机关运转所需的行政管理经费;农林水等方面的支农支出;城市维护与建设支出;镇(办)所属的文化、教育、卫生、计划生育、抚恤社救等各项事业费支出以及其它各项支出。三、收支基数的核定(一)收入基数的核定。一是以2011年镇(办)财政收入实际完成数核定新一轮体制第一年的收入基数和收入企业数。二是以近三年镇(办)收入平均数测算给予固定体制补助基数。(二)支出基数的核定1.人员经费。根据区编办核定镇(办)2011年末在编实有财政供养人数,参照全区工资津补贴标准计算足额补助安排。2.公用经费。根据区编办核定镇(办)2011年末在编实有财政供养人数,参照区机关统一定额标准核定安排。3.政策性转移支付补助。加大转移支付力度,让利镇第2页共5页(办)。一是继续保留原体制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二是按照天政办发[2011]3号文件安排村干部基本报酬资金;三是社区居委会和村改居按照上级有关政策规定安排,四是根据四镇城乡同治资金需求的实际情况,适当给予四镇城乡同治经费补助。4.其他财力性转移支付补助。一是根据镇(办)近三年收入所形成的财力贡献给予固定体制补助基数;二是考虑划入两镇经济基础薄弱,给予一定的事业发展资金。5.在确定镇(办)财政支出基数的基础上,项目支出每年按10%的比例递增安排。6.镇(办)在编办核定的编制数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