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政府经济顾问方案为寻求和鼓励国内外有识之士为我县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献计献策,特就聘请县政府经济顾问(以下简称顾问)工作制定本暂行办法。一、聘请条件和范围(一)关心我县发展,热心我县事务,有为大足经济社会发展作贡献的愿望。(二)在政界和经济界有代表性、社会联系面广、影响力强的正处级及以上退休领导干部或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退休人员。二、聘请程序(一)拟提请县政府聘请的顾问,应事先征得本人同意,并将拟聘人员的简历、与我县经济交往和合作情况等背景资料报送县发改委,拟从境外和港澳台地区聘请的,还应抄送县公安局、县外办等有关涉外工作部门。(二)由县发改委召集有关单位,按照上述原则和条件进行审核并提出意见,报请县政府常务会议审定。(三)聘期为3年。应聘期满需续聘的,由县政府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办理续聘手续,由县长颁发聘书。三、权利与义务(一)享有县政府经济顾问的荣誉称号,以贵宾身份参加我县的相关活动,优先获得我县经济社会发展的相关政务资讯。(二)有义务为我县重大建设项目引进和促进经济社会发展重大事项牵线搭桥、出谋划策。(三)县政府为聘请的经济顾问每人每年安排一定的工作经费,用于开展重大建设项目引进、经贸合作联系、实地调研等相关工作,对项目引进成绩突出的给予现金奖励。四、联系制度(一)建立经常联络制度。县发改委应主动与顾问保持经常联系,新年或春节等重大节假日要XX县区政府领导拟写慰问信,并及时将情况报送县政府办公室。每一位顾问至少有一名第1页共2页县领导联系,并不定期地上门慰问。(二)形成顾问意见办理机制。顾问所提意见和建议,由县发改委负责收集、汇总,整理后报县政府。县政府办公室负责协调督促有关部门办理,并及时向顾问函复办理结果。五、其他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第2页共2页